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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申请条件要求及奖补标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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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市政府有关高企培育政策出台以来,市、区科技部门联动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推动全市高企数量快速增长。但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为奖补资金而高企”的问题,有的企业获得市、区奖励资金即迁出或任其自行消亡,导致财政资金激励效应打了折扣。另外,在政策落实方面,与先进城市相比,我市政策兑现流程不够便捷,需进一步优化。基于以上情况,在全面落实政策的前提下,经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采取“免申即享”方式落实高企培育政策,同时采取具体措施强化财政资金效应,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补助标准
一、优化政策兑现流程。高企奖补政策市级财政资金采取“免申即享”方式落实,企业无需申报,只需通过网上提供资金拨付所需的“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名称、清算行号”信息。各区要简化政策兑现流程,尽快将区级配套资金拨付到位。
二、调整资金拨付方式。对于首次认定高企,分三年拨付市级奖补资金,第一年拨付10万元,第二、三年各拨付5万元;对于重新认定高企、外地整体迁入高企,一次性拨付市级奖补资金。由于受疫情影响严重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资金周转确实困难的首次认定高企,经企业提出申请、所在区科技部门审核通过,市、区奖补资金可一次性拨付到位。
三、强化政策协同作用。注重政策落实的协同联动,主动服务企业,提醒高企按要求填报相关统计报表,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
四、优化高企培育政策。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高企培育配套政策,对高企后备库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首次认定高企所在孵化器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各区要切实做好高企培育奖补政策兑现工作,加快拨付区级配套资金,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市区联动全力服务企业创新发展。
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条件要求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获取对其主要商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商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技术属于《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附和如下要求:
1、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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