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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扶持措施和奖补项目、支持标准须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3/14     浏览次数:    
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都江堰市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扶持措施和奖补项目、支持标准等内容,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申报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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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都江堰市,发展都市现代农业项目的各类主体和农业行业协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以创新模式为涉农主体提供信贷担保的担保、保险机构;招商引资个人。

  第二章  筑牢产业发展基础

  第一条  鼓励粮食适度规模种植。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扩大农业生产规模,稳定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安全。对集中连片种植水稻或小麦达50亩及以上的规模化种植主体,分别给予400元/亩、300元/亩奖励(含上级规模化奖励政策,不含稻谷目标价格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对在十万亩粮经产业园内集中连片种植水稻或小麦达2000亩及以上的规模种植化主体,分别给予500元/亩、400元/亩奖励(含上级规模化奖励政策,不含稻谷目标价格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第二条  鼓励推动特色产业复兴。紧抓川字号特色产业提质增效,激发都江堰猕猴桃、茶叶、川芎(中药材)和笋用竹、川派盆景等资源价值,推动特色优势产业复兴。对利用猕猴桃、川芎(中药材)、笋用竹研发推广精深加工新产品获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的,给予每个产品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利用野放茶特色资源面积达200亩及以上开发茶叶新产品、新品牌的,给予每亩300元奖励,单个主体当年享受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以水旱轮作模式集中连片发展水稻+川芎种植面积达300亩及以上的,对川芎给予每亩500元一次性奖励:对以川派盆景、笋用竹为载体打造形成农业主题公园获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认定的,给予每个项目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鼓励提升农业供给品质。支持以提质、认证等方式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对新获得良好农业规范认证(GAP)、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认证、绿色食品认证的,按每个证书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按每个证书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农产品新进入国家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鼓励建立风险防控体系。支持规模粮油生产主体(含小农户)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优先支持保险机构在粮经复合产业园试点开展水稻、小麦和玉米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提升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病虫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对投保购买水稻、小麦、油菜和其他粮食类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的,市财政对投保人自缴保费给予全额补贴;继续推行猕猴桃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开设农业(茶叶)气象指数险种,投保费用由市财政补贴75%。补贴方式按照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鼓励持续提升耕地"容积率"。支持以轮作、间作、套作等粮经复合模式和立体种养模式提升耕地"容积率",建设制种基地、中试基地和育苗基地,开展新品种选育、新技术推广,补齐种业短板,提升农业质效。对提升耕地"容积率"成效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视其阶段成果给予5——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的,给予5万元/个一次性奖励;对新技术获得国家、省、成都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开展粮食品种田间示范及专家鉴定评议的主体给予1000元/亩一次性补贴(每个品种补贴面积不超过3 亩);对在我市推广水稻、猕猴桃、茶叶等新品种500亩及以上的,给予每亩100元一次性奖励,当年享受奖励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第三章  增强现代农业内涵

  第六条  鼓励发展数字农业产业。支持经营主体新建信息采集、分析决策、控制作业、数据管理等多模块的数字农业基地,并运用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开发耕地保护、农技远程指导、精准农资配送、动植物疫病监测预警、市场运营分析等智慧平台(不含电商)。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认定的数字化农业示范基地、信息化示范基地(含数字农业类其他称号)等,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搭建人才振兴平台。支持各类市场主体、高校院所搭建农业创新创业平台,开展产品试验、商品策划营销、创新孵化等活动。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认定的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认定的创新事项,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新增农业职业经理人免费培训,对农业职业经理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购买档次达60%及以上的,按其参保费用给予60%的补贴;对获评农创客”“土专家""田秀才"称号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鼓励创新金融支持要素。支持银、保、担三方互动合作创新支农融资。对经营主体向保险机构投保购买"农业融资信用保证保险"取得银行贷款的,项目纳入都江堰市本级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按保额给予保险机构1%的奖励,按投保费用给予融资主体50%的补贴;对经营主体以"涉农项目资金抵(质)押方式实现融资的,按融资总量给予担保机构(含保险机构)1%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壮大中等收入群体。支持各类涉农主体为本市户籍人员和高素质人才提供高科技、高收入岗位供给,不断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对年度签订固定用工合同(连续12个月),使用本市户籍人员及农业职业经理人达50人及以上的,按其年度支付该部分人员工资总额的3%给予补助;对年度聘用本市户籍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达10人及以上的,按其年度支付该部分人员工资总额的5%给予补助。

  第十条  鼓励做强区域公用品牌。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围绕我市猕猴桃、茶叶、川芎(中药材)和笋用竹、川派盆景等农特产品打造"都江堰风物"品牌。对编制品牌发展规划并获得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的,对其编制费用按评审结果给予全额补贴;对开设品牌专营店面积达20m?及以上且经营满一年的,按其建店费用(不含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专营店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投放品牌广告的,按其实际投入费用的40%(含各级补助)给予一次性补助,当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集聚发展乡村产业第十一条 鼓励引入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商当年直接投资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项目、增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类项目),经成都市申报认定,按其当年外商直接投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对新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国际中小企业,经成都市申报认定,按照截止成都市项目申报指南发布之日的前一年内实到注册资本外资部分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总部经济企业入驻。对新落户总部型农业企业,在1年内认定为成都市总部企业和成都市级重大项目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被确定为成都市级特别重大项目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对在我市新设立结算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等功能型机构的农业龙头企业,项目正常运营后产生的水、电、气费,连续3年据实给予全额补贴,当年享受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迁址落户我市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优化土地供给要素。支持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理入市项目。对在我市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可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挂牌出让税费中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额奖励给项目实施主体用于项目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鼓励优先使用国有资产。对从事农业产、加、销和其他三产融合发展类项目的,可优先租用或购买纳入都江堰市国资管理目录的可利用国有资产。对租用国有资产的,按其实际租用面积可连续三年给予每年50%的租金补贴,当年享受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m?、每m?补贴最高不超过25元;对在十万亩粮经产业园内租赁市属国有资产用于农业科技研发、创新孵化、教育培训、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的,前三年对其租金给予全额补贴,第4、第5年对其租金给予60%补贴,当年享受租金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m;对购买都江堰市国有资产且总投资达到5000万元(不含购房款)及以上的,项目运营满一年后,按其实际购买国有资产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m?、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m?的一次性补贴。已享受政策的主体,在合同约定年限内不得将涉及的资产对外转租、出售或改变用途,否则退回全部补贴资金。

  第五章 推进三产深度融合

  第十五条  鼓励率先建设和美乡村。支持实施精华灌区保护修复,建设修缮五级自流灌溉渠系和打造乡村消费新场景,推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乡村治理、人居环境等全面提升,形成由表及里、形神兼备、宜居宜业的和美乡村。对在精华灌区打造大地景观和利用林盘资源发展新经济示范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认定或授牌的,分别给予项目实施主体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项目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项目正常运营后产生的水、电、气费,连续3年据实给予全额补贴,当年享受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创建现代农业园区。支持创建各级现代农业园区,培育以园区为基本单元的产业集群。优先支持十万亩粮经产业园实施高标准农田、农村道路、精华灌区现代化改造等项目,提升集群区域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配套建设和综合服务功能;对申报成为成都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申报成为省级现代农业园区或产业集群的,给予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申报成为国家级现代农业园区或产业集群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以村为基本单位或多个村联合,利用区域特色农业资源实施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市场化建设,打造特色明显、效益突出的"一村一品"示范产业。对集体经济组织独立建立市场化运营机制,年度开展市场化经营收益达100万元及以上的,连续三年按其当年实际经营收益的10%给予奖励;对首次被农业农村部发文认定为一村一品示范村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一村一品示范村通过年度监测复评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重塑产业基地形态。支持依托规模化产业基地,打造"农业+"文化创意、科技创新、休闲运动、科普教育、观光旅游等新经济新业态休闲农业项目。对建成运营后面积在500亩及以上,新获评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农业主题公园""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含其它农业+称号)称号的,分别给予获评主体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全国绿色食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园区称号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延伸产品价值链条。支持以本地猕猴桃、茶叶、川芎(中药材)、笋用竹等农特产品为原料,研发和生产特色养生食品、美容产品,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对新投资1000 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费用)的农业精深加工项目,建成运营投产后,按其主要生产加工线投入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新投资5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费用)的农业初加工项目,建成运营投产后,按其主要生产加工线投入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项目正常运营后产生的水、电、气费,连续3年据实给予全额补贴,当年享受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章 培育多元市场主体

  第二十条 鼓励市场主体引领发展。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引领产业增效。对新晋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晋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含生态农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批准备案的专业出口认证基地,给予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现农副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当年出口创汇总额的10%给予奖励,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组建产业联合实体。支持各类经营主体集成资金、技术、品牌等资源优势组建产业联合体,推广优质粮油、绿色蔬菜、川芎(中药材)、猕猴桃、茶叶和笋用竹、川派盆景等特色产业,增强"灌区造"市场竞争能力。对由5个及以上经营主体组建的产业联合体(含实体型的产业联盟、联合社、合资公司等),运营后带动农户达50户及以上,且推广我市特色优质农产品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当年销售收入总额的1%给予奖励,当年享受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可连续享受3年。

  第二十二条  鼓励成立专业服务队伍。支持完善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其它主体成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面向现代农业园区、规模种养基地提供耕作、施肥、采收、储运及生产全程托管服务。对新成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购买《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范围外的现代化农业机具,按购买价格的30%给予补贴,单个主体享受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其服务面积,按20元/每亩给予补助,单个主体当年享受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助推生态价值转换。推进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支持各类主体独立或与国有企业合作,搭建"生态银行"自然资源运营管理平台。对山、水、林、地、房屋、农产品等碎片化生态资源及具有利用价值的物质、非物质乡村文旅资源,实施集中化收储(整合、聚集)、规模化整治(修复、创新)、市场化运营(交易、融资),实现资源价值转换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实际变现总额的2%给予奖励。以后每增加2000万元,按1%给予奖励。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按照先建后补原则,当年奖补项目应于次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对申报时前两年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奖补。采取虚报发票、合同造假、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奖补资金的,取消其当年及下年度申报资格,对已发放的资金依法追回,对相关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申报的项目如与我市及以上奖补政策内容相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不含本办法中已明确可享受多种政策的项目),特别重大及特色农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经营主体获得的奖补资金应继续投用于本行业、本项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成都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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