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行业动态
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续力,科创企业千帆竞发
337亿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又称“中国光谷”,是我国10个重点建设的“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之一。目前,园区内市场主体达到17万家、企业超过11万家,拥有高新技术企业4300家、瞪羚企业502家、独角兽企业6家。2021年,园区内签约落地项目80余个,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33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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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华康医疗顺利登陆深交所创业板。据该企业财务总监张英超介绍,当地税务部门的精准服务,帮助企业减少了登陆资本市场的涉税风险。而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也让企业的创新发展之路越走越顺。据悉,最近3年,企业共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各类税收减免3000多万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又被称为“中国光谷”(以下简称“光谷”),是我国10个重点建设的“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之一。在这里,数以万计的科创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的续力支持下,发动科技创新的澎湃引擎,涌现出一批“光谷原创”的关键核心技术,推动一系列科技成果顺利转化。
续力“第一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光谷,一直被称为科技创新的热土。最近几年,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下,光谷坚持多角度协同发力,培育了一批体量大、引领性强、成长快、创新水平高的优质企业。目前,这里拥有高新技术企业4300家、瞪羚企业502家、独角兽企业6家,累计培育8家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25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32家隐形冠军企业。对于光谷的很多科创企业来说,首先要过的一关,就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所得税科副科长刘锐介绍,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中,如何判定主行业,是科创企业咨询最多的问题之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谋求多元化发展,追求产业融合。在此过程中,企业产品或服务也会相应产生变化,涉及多个技术领域。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主行业就需要结合主营业务、技术、产品、知识产权等来综合分析,严格按照税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举例来说,企业如果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并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所列制造业范围,则应属于制造业企业。
“细节决定成败。”大信沃思财务顾问(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咨询经理李娟建议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过程中,务必抓准政策适用细节。尤其需要注意,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中,研发费用的统计口径和统计规则,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不同的。比如,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时,此前研发费用资本化形成的无形资产所计提的摊销额,不能再重复计入企业研发费用中。而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确认的可加计扣除额,则以费用化支出与摊销额为基础。如果两者混为一谈,很容易出现问题。
普华永道武汉税务主管合伙人王钢提醒,即使企业已经获得高新“身份”,后续的税务管理也不可大意。实务中,对后续协同管理重视不够,是科创企业常见的涉税风险。例如,一些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向科技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一些企业不注意管理大额投资收益等,导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未达到60%;还有一些企业研发费用核算混乱,导致认定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符合要求……“出现这些情形,企业的高新‘身份’很难保住,并可能被税务机关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还可能带来声誉损害。”王钢说。
续力“第二站”:科技成果转化优惠
据介绍,为推动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我国不仅通过财政资金给予科创企业直接的资金支持,而且在增值税、所得税等方面给予了税收优惠,以降低科技成果转化的综合成本。记者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发展局了解到,受财税政策鼓励,光谷科技成果转化氛围日益浓厚,2021年,共签约落地项目80余个,技术合同成交额达337亿元。
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一环,即科研单位将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成果转移到生产部门,实现科技成果的落地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技术转让是科创企业采取的主要手段之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所得税科副科长刘锐介绍,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务中,一些小型企业对于技术转让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办理流程和财税处理不太熟悉,容易带来涉税风险。
举网以纲,千目皆张。刘锐提醒,对这些企业来说,抓住关键环节,减免税优惠的办理流程并不难。具体来说,企业首先需要注意,技术转让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基本要求。例如,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已经掌握技术成果;合同标的应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等。合同签订后,企业要及时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办理相关合同登记,并及时办理收入核定等手续,以免登记超过时限无法享受减免税优惠。此外,在日常核算中,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并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避免涉税风险。
普华永道武汉税务经理许云波在实务中发现,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也是科技人员和相关主体关注的重点。根据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准确适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一些科创企业财税负责人和科技人员往往拿不准。
华中科技大学机械学院副教授、研究员陈建魁,近期就面临这方面的困惑。此前,他以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创业,设立了武汉国创科光电装备有限公司。作为长期在高校中从事技术研究的教师,陈建魁对涉税政策的了解程度并不高。对于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应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税务处理,他一时摸不着头绪。
对此,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所得税科分管个人所得税业务的副科长刘梦晓分析,对与陈建魁教授相似的纳税人及相关高校来说,要重点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办理流程。在现金奖励发放前,高校应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实际发放现金奖励时,高校办税人员应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备案。
此后,高校可将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50%填入“本期免税收入”,并在“优惠类型”栏次中选择“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免税”,然后按奖金金额的50%,计入科技人员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并按适用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再将税后奖金发放给个人。科技人员应将现金奖励并入其年度综合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鉴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性,各方主体有必要提前做好衡量,作出恰当选择。”普华永道武汉税务主管合伙人王钢提醒,在决策是否适用某一税收优惠政策时,各方主体既要考虑科技成果最终转化方式之间的利弊、不同转化方式的税收政策差异,还要顾及完成转化后各方主体的权益如何实现等细节,在合规的基础上提前做好方案设计。
续力“第三站”:集团内融资免税优惠
获得持续不断的科创资金,对科创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大信沃思财务顾问(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咨询经理李娟说,实务中,一些科创企业通过开展集团资金统借统还业务,进行资金的集团化管理和对接。如果集团资金统借统还业务符合相应条件,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
在资金来源上,科创企业所获资金,应该是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的资金;在角色判定上,统借方应为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由统借方直接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或者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集团内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资金实际使用方为集团内下属单位;在利率要求上,统借方应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即不得居间牟利。否则,统借方所收取的利息收入,须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武汉康力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梅佑轩说,实务中,还有一些科创企业通过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获取科研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相关主体也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这种情况下,科创企业需要注意,资金借出方,应与自己同为集团内企业。具体来说,双方都应该是纳入集团合并报表范畴的成员企业,在集团母公司章程中有所记载,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双方还要关注无偿借贷行为的发生时间,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
梅佑轩提醒,无论是集团企业统借统还,还是集团企业间的资金无偿借贷,都属于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一种,即使享受了增值税优惠,企业仍需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得之在俄顷,积之在平日。梅佑轩建议,无论是资金使用环节,还是日常生产经营,科创企业都要加快合同管理系统的建设,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加强合同履行情况跟踪,降低管理风险。举例来说,在资金借贷合同签订前,科创企业务必做好合同审批管理,提前防范涉税风险。具体来说,合同签订前的审批环节,应建立完备的合同管理制度和规范的合同审批流程,使用合同审批表等进行合同审核会签。
梅佑轩说,在合同审批流程中,建议企业加入财务审核环节,对票据形式、时间、资金结算方式等作出具体要求,以避免发生预算外的成本费用。借贷资金合同签订并进入履行阶段后,相关人员还应及时将合同原件交付财务部门。各合同主办部门应建立各自的合同台账,财务部门应建立基于所有合同的台账,对收付款情况进行完整登记。每季度末,各合同主办部门应与财务部门就当季合同情况进行对账。(转自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