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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蚌埠市各地产业扶持政策清单申报补贴材料和条件流程实施细则(市商务外事局部分)
根据蚌埠市产业扶持政策清单实施细则(市商务外事局部分)申报补贴奖励材料和条件流程实梳理,包括外资企业到资/商贸商务和外贸企业/农村电商/专业市场限上主体培育/商贸企业入库纳统/企业“走出去”零突破/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支持企业拓展对外承包工程市场等政策,详情如下,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淮上区、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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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蚌埠市各地产业扶持政策清单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以下统称为企业),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保费。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企业和项目不享受本资金奖补。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和项目不享受本资金奖补。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二、蚌埠市各地产业扶持政策清单申报、审核及兑现程序
根据《蚌埠市产业扶持政策清单》,我局牵头兑现政策9条,为了进一优化为企服务,采用免申即享类申报方式2条,即申即享类申报方式7条。
(一)申报时间
以市商务外事局具体发布的通知为准。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且本年度内不再受理。
(二)受理审核
申报主体登录蚌埠市惠企服务平台。即申即享类项目申报主体需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属地〔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加具审核意见后通过系统提交到市商务外事局复审。免申即享类项目申报主体无需提供申报材料,需登录惠企服务平台进行“免申即享”确认。
(三)兑现流程
市商务外事局根据县区初审转报情况,联合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形成一致意见经会议研究后在市商务外事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按照相关流程履行兑付。
三、蚌埠市各地产业扶持政策清单申报具体补贴条款、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免申即享(一键确认)
1.鼓励外资企业到资
(1)政策条款:对当年度实际到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按企业实际外资到位金额不高于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70万元人民币。
申报条件:①企业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是已上报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并经商务部认定纳统。②企业申报年度奖补资金,在该年度1月1日(含)-12月31日(含)实际累计到位外资金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申请2023年奖补项目所指年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的项目。申请2024年奖补项目所指年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的项目。
申报材料:免申即享
(2)政策条款:对当年度自贸区、综保区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企业实际外资到位金额不超过1.5%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申报条件:①企业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是已上报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并经商务部认定纳统。②企业申报年度奖补资金,在该年度1月1日(含)-12月31日(含)实际累计到位外资金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申请2023年奖补项目所指年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的项目。申请2024年奖补项目所指年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的项目。
申报材料:免申即享
(二)即申即享(限时办理)
以下项目申报时均需提供以下基础材料和各条款要求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1)产业政策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1);
(2)市级产业扶持政策(商务部分)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2)。
1.支持商贸商务和外贸企业发展
政策条款:对网上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1)经营主体及网店依法登记注册,遵守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等规定。(2)2024年实物网上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
申报材料:第三方电商平台等平台实物网上零售额证明材料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
2.支持农村电商发展
政策条款:对年度网络销售额超200万元的农村电商品牌,给予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1)经营主体及网店依法登记注册,遵守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等规定。(2)2024年县域电商企业单一品牌的本地农村产品年网络销售额不低于200万元;市辖区电商企业单一品牌的本地农产品年网络销售额不低于200万元。(3)品牌已持续运营2年及以上。
申报材料:(1)农村电商品牌情况表(附件4);(2)品牌证书复印件、店铺截图、年度单一品牌农村产品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证明材料及其他可证明农村电商发展情况的所需材料;(3)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针对申报品牌网络销售额的审计报告。
3.支持专业市场限上主体培育
政策条款:鼓励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特色街区的运营管理主体做好企业销售数据统计、对当年纳入国家统计净增单位(企业法人或个体户。其中,批发业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500万元及以上、住宿和餐饮业200万元及以上)达到15家(含)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奖补。
申报条件:2024年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特色街区内经市统计部门认定的首次新增纳入国家统计商贸企业或个体商户净增数量达到15家(含)以上。
申报材料:申报奖补运营管理主体与相关纳入国家统计单位所属关系证明(租赁协议或所有权证明等)。
4.鼓励商贸企业入库纳统
政策内容:对商贸法人企业及个体商户当年销售额或营业额(批发业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500万元及以上、住宿和餐饮业200万元及以上)增速10%及以上且纳入国家统计的,分别给予总额不高于10万、6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前三年统筹拨付完成,3年内退出统计的,停止拨付奖励资金。
申报条件:2024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的首次新增纳入国家统计商贸企业、个体商户且当年销售额或营业额增速达到10%及以上。三年统筹拨付奖励资金比例分别为40%、30%、30%。对于2021年、2022年、2023年享受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政策的商贸企业、个体商户仍按原政策执行(补助资金支出也按原政策执行,市与县按照?3:7?比例分担,市与区按照?5:5?比例分担)。
申报材料:向统计部门报送的商贸法人企业或个体商户2024年增速情况。
5.支持企业“走出去”零突破
政策内容:对实现“走出去”零突破的(年度实际对外投资额超过10万美元或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超过50万美元的),给予不高于5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
(1)境外企业(机构)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境外企业),项目在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立项(与国内企业(机构)签约的项目除外),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足额缴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3)申请的项目所指年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的项目。
申报材料:
(1)对外投资项目需提供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申请企业2024年度财务报表、国家批准(核准或备案)申请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文件、合作项目合同副本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签约时间、签字页等)、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资金汇出证明或海关报关单等相关材料。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需提供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备用金缴存凭证或保函复印件、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网上备案记录截图、申请企业2024年度财务报表、合作项目合同副本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签约时间、签字页等)、工程项目款收入相关凭证或工程项目监理公司出具的项目工作量证明等相关材料。
6.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
政策内容:对在境外投资从事实体经济活动,且在境外当年实际投资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高于2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境外企业(机构)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境外企业),项目在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申请的项目所指年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的项目。
申报材料: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申请企业2024年度财务报表、国家批准(核准或备案)申请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文件、合作项目合同副本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签约时间、签字页等)、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资金汇出证明或海关报关单等相关材料。
7.支持企业拓展对外承包工程市场。
政策内容:对当年度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立项(与国内企业(机构)签约的项目除外),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足额缴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申请的项目所指年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的项目。
申报材料: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件3)、备用金缴存凭证或保函复印件、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网上备案记录截图、申请企业2024年度财务报表、合作项目合同副本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签约时间、签字页等)、工程项目款收入相关凭证或工程项目监理公司出具的项目工作量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附则
(一)此前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细则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此前政策有具体期限规定的,继续在有效期内执行,到期后执行本政策条款。
(二)申报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需提交信用承诺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予以追回,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三)本政策条款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与其他财政政策重叠的,按最高奖励金额奖补,不重复奖补(需政策配套情况除外)。
(四)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含)起施行,由市商务外事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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