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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疑难解答

支持好处!陕西省制造业创新中心10市考核认定条件要求和申报材料程序、评估办法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3/20     浏览次数:    
陕西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解读梳理,关于陕西省制造业创新中心10市考核认定条件要求和申报材料程序、评估办法等内容,该项目对于企业的好处有哪些?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10市各地需要咨询申请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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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健康发展,规范开展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工作,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 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的通知》(工信厅科〔2018〕37号)和《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陕工信发〔2018〕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估对象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且已运行满1年的创新中心。

第三条 考核评估分为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年度考核每年进行1次,定期评估每3年进行1次,评估当年不进行考核。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考核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方案、组织专家、材料评审、现场考察、审核结果、发布公告等。

第二章 考核评估内容

第五条 考核评估主要内容为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六条 建设情况按照建设方案,主要考核评估以下内容:

(一)依托公司法人治理体系、组织结构、内控管理等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情况。

(二)聚集领域创新资源情况,股东及创新联盟成员中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参与情况。聚集本领域内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的情况。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参与建设情况。

(三)研发中试、检验检测、成果转化、公共服务等平台建设及条件情况。

(四)创新人员及创新团队情况,科研人员占职工总数情况。

(五)市场化运营、成果转移扩散、知识产权协同运用等体制机制建设情况。?

(六)研发方向、人才培养、能力建设、行业服务、交流合作规划及目标任务情况。

第七条 运行情况主要考核评估以下内容:

(一)研发资金投入情况,研发费用占成本费用比例情况。

(二)围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自主、委托或合作开展技术研发项目、承担省级以上项目情况。

(三)创新中心对成员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共享利用情况。

(四)关键共性技术突破情况,新增专利申请及专利授权数量,科技成果转移扩散情况。

(五)主持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情况。

(六)股东投入、委托研发、承担课题、成果转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收入情况。盈利及盈利再投入研发情况。

第三章 考核评估材料

第八条 考核评估材料是创新中心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包括年度运行发展报告、定期评估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列举内容为考核评估期内取得。

第九条 考核评估材料由创新中心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要求编制完成,提交所属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条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创新中心考核评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确认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四章 考核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考核评估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程序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组完成。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以材料评审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定期评估分材料评审、现场考察、综合评议等三个阶段进行。

第十四条 材料评审阶段。专家组审阅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和评估材料,必要时听取创新中心情况汇报。

第十五条 现场考察阶段。专家组开展现场考察,实地考察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 综合评议阶段。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提出专家组评议意见。

第五章 考核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专家组根据评议意见完成考核评估报告,包括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分析、考核评估结果及意见建议等。

第十八条 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评估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享受有关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进行整改,整改期为1年,期满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本办法组织评估,评估未通过的撤销创新中心称号。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创新中心,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参与考核评估的有关工作人员、专家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的行使职责,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考核评估对象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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