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疑难解答
大家好,小编整理了包河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及认定有何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包河区的朋友们一定不要错过了,看完您如果有不明白或是想要代理的,可以直接致电小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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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河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补贴
对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新迁入包河区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视为首次认定。
省、市考核合格的孵化载体在孵企业,当年毕业落户包河区发展的,其营收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个业的,经区规技局核实,按其当年在解化载体内实际租用面积及实际缴纳房租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贴,其中,众创空间个业(团队)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补贴标准为最高每月20元/平方米(执行部门: 区科技局)
二、包河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注意事项
1、我司既是小微企业,又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请问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为15%优惠税率,小微企业为20%优惠税率,不能叠加享受。
2、我司因业务需要,雇佣了临时聘用人员,是否需要计入职工总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职工总数的规定如下: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临时聘用人员全年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要计入职工总数。
3、我司今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且通过了认定,今年就能享受到所得税优惠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一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证书的当年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我公司是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本年度通过吸收合并方式合并了一公司(非高新技术企业)。我公司是否可以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总收入是指什么?
总收入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6、我司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又是高新技术企业。我司能否叠加享受所得税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若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又是高新技术企业两项优惠可以同时享受,但减半期间只能按25%税率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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