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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泸溪县高企认定补助、材料及条件要求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7/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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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县高企认定补助

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对新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厂房年租金不低于60%的补助。鼓励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研发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一次性奖补。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大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型企业培育计划,对首次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补助。加大品牌建设保护,全面落实新获批国家级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马德里国际商标、有机食品认证经营主体奖励支持政策。

泸溪县高企认定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在线填写,从系统中打印出封面,由企业法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

2.告知承诺事项相关材料。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选择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3.研究开发活动相关资料。研发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成果来源可提供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提供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指标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证明材料。

4.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资料。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水平应提供包括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活动四项指标实施操作的具体证明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数量、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企业应提供与相应在职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从湖南省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并加盖人社部门参保公章的单位参保证明。

6.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相关规定,2022年10月1日以前出具的审计报告须粘贴防伪标识,2022年10月1日以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应符合《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财办〔2022〕32号)的规定,在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赋码,提交的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每一页上应赋有二维码。粘贴防伪标识的审计报告和赋码后的审计报告应由出具报告的事务所加盖骑缝章、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页加盖事务所公章。审计报告附件应齐全,须提供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7.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后附的财务报表应在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进行报备,并赋有二维码;鉴证报告应粘贴防伪标识),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8.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近三个会计年度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9.中介机构承诺书。

10.企业承诺书。

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须标注页码,书脊处须注明申报年度、企业名称、所属技术领域、册数。

泸溪县高企认定条件要求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分数70分以上;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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