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疑难解答
一、市级高企
各区(功能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高企申报的受理、认定、评审等工作,各区(功能区)须于6月30日之前完成本年度拟认定通过企业的公示并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国家高企
各区(功能区)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并对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统一报送至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企认定办)
(一)到期应重新认定高企
1.范围
一是2011年认定为高企,2014年经过复审,2017年需重新认定的高企(证书编号为GF201412000001—GF201412000112);
二是2014年认定为高企,2017年需要重新认定的高企(证书编号为GR201412000001—GR201412000664)。
2.时间安排:常态化受理,按一个批次评审,市高企认定办接收申报材料截至日期为7月31日。
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热线:198 5510 8681
(二)新申报认定企业
1.范围:首次申请认定的企业
2.时间安排:常态化受理,分两个批次评审,市高企认定办接收申报材料截止日期分别为5月31日和9月30日。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企业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进行程序组织和材料申报,纸质材料上报至所在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请各区(功能区)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按照统一格式出具汇总表并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1.报送一本纸质高企申报材料(专项审计报告为原件);
2.书脊位置注明新认定/重新认定、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或地税);
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利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管理网”系统中的8M附件,重点上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年度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知识产权证书、人员花名册、成果转化能力证明材料、创新性证明材料等主要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