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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项目申报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第二批合肥高新区合创券兑现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11/9     浏览次数:    

根据《合肥高新区2020年度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合高管办〔2020〕60号)的要求,结合近期合创券的实际开展情况,现开展2021年第二批合肥高新区合创券兑现工作,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合创券免费咨询:15855199550(手机/微信),0551-65300128


一、兑现主体

(一)合肥高新区合创券服务机构,在为高新区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时接受企业持有的合创券(通用券和专用券)作为部分交易款。服务机构和用券企业之间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二、兑现申报材料

(一)合创券兑现申请表

在系统账户管理模块进行线上编辑,下载签字盖章后上传系统。

(二)交易证明材料

每笔交易都需要全部证明材料,包括服务交易合同、转账凭证(用券企业自付部分)、服务发票(交易全额发票)、科技服务成果证明文件(交付的服务成果、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

此类材料只需要在合创券系统每笔交易中提交,无需线下提交。如在兑现截止时间还未提交或者提交资料不全,不予兑现。请在合创券系统确认交易已提交审核,否则不能兑现。

(三)合创券兑现汇总表

详见附件1,PDF盖章版及excel版同时发至,表中的企业顺序和系统里的兑现申请顺序保持一致。


三、兑现时间

合创券兑现申请表、交易证明材料只需在合创券系统提交,合创券兑现汇总表发至指定邮箱,所有材料提交时间:2021年11月10日至11月12日。


四、注意事项

(一)一份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必需全部完成,方可申请兑现;服务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使用合创券及相应金额的,不予兑现。

(二)服务协议中应包含合同总金额、合创券支付金额、签约时间、产品和服务内容等,若一份合同里面有多项服务,应单独列明价格和用券金额;上述内容不全的,不予兑现。

(三)2020年9月29日前完成服务的根据《合肥高新区2019年度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中标准化产品的补贴上限进行兑现,之后完成服务的根据《合肥高新区2020年度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中标准化产品补贴上限进行兑现,非标准化产品服务仍按照合同总额的50%进行兑现。

(四)发明专利的兑现需提交实质审查通知书(实审电子通知书的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收费收据);PCT申请的兑现需提供国际申请日和申请号通知书;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外观专利的兑现需提供授权证书,商标的兑现需提供受理通知书,集成电路布图的兑现需提供设计证书。2019年9月1日起,协助企业代缴官费的手续费不再纳入合创券补贴范围。

(五)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综合服务费的交易合同涵盖时间需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且需提交企业的服务确认函。

(六)系统开放前,服务机构可先行线下准备兑现申报材料;待系统开放后,统一补充上传申报材料。

(七)申请兑现的服务机构只能提供入库资质类别的服务,如A服务机构仅有专利代理资质,但提供项目申报服务,不予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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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2020年度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等文件精神,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营造创业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活力,规范合肥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券(简称合创券)是指合肥高新区管委会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创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而面向企业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有价电子凭证。

第三条 合创券管理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的原则,通过发挥合创券的杠杆作用,利用信息化手段精准化服务,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第四条 合肥高新区实施合创券所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合创券发放额度依据上年度合创券的发放与兑现情况确定。

第二章 发放对象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 合创券的发放对象为在合肥高新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下四类企业:

(一)至少有1名人员在本公司缴纳社保且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内正常开展经营活动,通过高新区管委会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业服务机构推荐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

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业服务机构不得推荐“三无企业”(无社保人员、无固定场所、无实际经营),不得推荐存在失信行为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申领合创券。

(二)有实际办公场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有3名员工在本公司缴纳社保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同上)。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4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四)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元的高成长性企业。

第六条 合创券分为通用券和专用券,其中通用券适用于企业与合创券服务机构之间开展专利服务、技术检测、委托研发、技术咨询、科技金融、创业孵化及人才服务等常规科技创新服务活动;专用券适用于经管委会认可的相关重点产业、重要领域的特定用途服务,具体使用范围另行通知。

 

第三章 服务机构遴选

第七条 合创券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国家级研究中心;

(二)产业技术研究院;

(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云计算服务提供商、检验检测机构、园区支持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推荐的平台单位;

(四)园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认证服务机构、区域股权交易中心、证券公司、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财务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科技保险机构、科技咨询机构、环保咨询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等。

第八条 服务机构遴选步骤:

(一)服务机构线下提交资质证明材料和服务清单,申请成为合创券服务机构;

(二)合创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入库的机构进行审核,服务机构名录经确认后,统一对外发布;

(三)成功入选后,服务机构线上入驻合创券平台并完善机构信息;

(四)服务机构根据入库类别,在合创券平台发布对应的科技创新服务。

第九条 合创券服务机构条件:

(一)对于特定类别服务机构(详见附件一),需在合肥高新区注册或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入库也需具备相关资质并达到对应条件,税务关系在高新区,且在本地具备实际服务能力。

(二)对行业地位领先、业绩突出、企业服务需求量大的国内外优秀服务机构,可单独提出申请,经评估通过后列入合创券服务机构范围。

第十条 合创券管理部门会对入库的合创券服务机构施行优胜劣汰动态考核管理。

优胜方面:合创券管理部门综合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当年合创券服务业绩、年度服务总结等因素对其进行量化考核(详见附件二),对各类别评分最高的服务机构进行表彰,并授予“合肥高新区合创券优秀服务机构”证书。

劣汰方面:入选一年内未在合创券平台发布服务产品的,视为自动放弃合创券服务机构资格;对拒不接受企业用券的服务机构,视为自动放弃合创券服务机构资格。

 

第四章 申领与发放

第十一条 申领与发放程序:

(一)管理部门发布申领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合创券发放对象,登录《合创汇合肥高新区互联网+创业创新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www.gx-hch.com)注册账户并提请申领;

(三)申领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系统通过五个维度:影响、实力、能力、发展、贡献,对申领企业进行多维度画像,结合过往合创券使用情况,以及申领企业是否存在经营异常和严重失信信息,对每个企业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评分自动分配合创券金额。

(四)合创券管理部门对企业总额评分和分配额度进行复核,拟合创券发放清单,并在合肥高新区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合创券管理部门按照企业智能画像、初审筛选、人工复审、授予额度及即用即领的流程,对企业材料、合创券全生命周期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合创券额度有效期1年,过期失效。分配额度使用完后,企业才有资格继续申领。

 

第五章 使用与兑现

第十四条 用券步骤:

(一)持券企业通过平台搜索和了解服务机构和提供的服务产品,在线向服务机构咨询和提出购买申请。

(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企业线上下单支付合创券,平台自动冻结;同步,线下签订服务协议,由服务机构将协议扫描版上传至平台,企业线上确认后,服务机构方可线下开展服务。

(三)完成服务后,服务机构线上传服务结果、服务发票(与服务合同总金额一致,并备注合同号)、企业转账凭证(备注合同号)等相关证明材料,待企业验收确认后,完成交易。同时,系统自动将冻结合创券划转至服务机构账户。

第十五条 合创券兑现步骤:

(一)合创券兑现采取网上申请、定期受理、集中审核的方式,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兑现。兑现期内,服务机构登录管理平台提交兑现申请。

(二)合创券管理部门对兑现申请进行核实,并参照公布的产品服务合同价格补贴上限进行兑现额度初算:标准化产品兑现比例分为30%、40%、50%三档(详见附件二),非标准化产品兑现比例不超过50%,最终拟定兑现清单。

(三)兑现清单会在合肥高新区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兑现资金,另按实际兑现金额10%的比例,给予合创券服务机构服务实施团队奖励。

第十六条 使用及兑现注意事项:

(一)合创券采取电子券形式,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每个合创券均有唯一的备案编号,不得买卖、转让。

(二)合创券持券企业应向合创券管理部门发布的服务机构购买相应服务,服务双方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及隶属、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三)服务机构与持券企业的服务合同价格不得高于该机构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双方签订服务协议中须体现合同总金额、合创券支付金额、企业自付金额、签约时间、产品和服务内容、数量等关键信息。

(四)持券企业每次使用的合创券通用券金额不得超过单项服务合同金额的50%,其他费用由企业自行支付,且必须采用对公转账支付;专用券使用上限会在发放通知中另行公布。

(五)所有企业每年获得合创券授信额度上限为10万元;在合创券存续阶段,所有企业实际使用通用券额度的上限为30万元。

(六)合创券不得与长三角双创券、合肥市创新创业券等政策补贴重复兑现。

(七)对服务完成前,持券企业工商或税务关系迁出合肥高新区的,合创券主管部门将拒绝兑现相关交易。

 

第六章 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合创券持券企业应向入库合创券服务机构购买相应服务,交易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及隶属、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第十八条 持券企业应对服务机构的服务效果给予客观真实的评价并配合服务机构进行兑现。对提供不实评价信息或拒不配合兑现的企业,经查实后,注销企业领取对应批次的所有合创券,列入黑名单。

第十九条 对违反实施办法规定的持券企业与服务机构,将责成企业及服务机构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到半年;对到期拒不整改的企业及服务机构,注销企业领取对应批次的所有合创券并列入黑名单,取消服务机构的合创券服务资质并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条 对受到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处罚或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持券企业及服务机构,注销企业领取对应批次的所有合创券并列入黑名单,取消服务机构的合创券服务资质并列入黑名单。五年内取消相关单位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以及被推荐申报其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列入黑名单的持券企业及服务机构视情节轻重,原则上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合创券或进入合创券服务机构库,情节恶劣的,永久不得申领合创券或进入合创券服务机构库。

第二十二条 合创券管理部门会同合肥高新区相关部门对合创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每年按10%-20%的比例随机抽查合创券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持券企业及服务机构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参与合创券申请、兑现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对企业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服务机构注册资料等信息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合肥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合创券的政策制定、监督和管理,组织合创券的申请、审核和推荐工作。合肥高新区财政局负责合创券兑付资金预算安排、拨付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合肥高新区科技局会同合肥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法规调整,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特定类别服务机构入库资质清单

2.合创券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分细则

3.标准化服务产品合同价格补贴上限

附件1:

特定类别服务机构入库资质清单

序号

服务机构类别

资质及条件

1

会计师事务所

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具有为上市企业或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业务服务的业绩,至少有注册会计师7名且在本单位持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2

税务师事务所

取得税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登记证书,至少有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5名,其中至少3人在本单位持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3

律师事务所

取得司法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具有为上市企业或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业务服务的业绩,至少有执业律师15名且在本单位持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4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至少有持证专利代理人5名,至少2名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在本单位持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5

商标代理机构

成立2年以上,属于国家商标局的备案代理机构,上年度成功服务园区企业不少于20家,至少6人在本单位持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6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

取得省财政厅的登记备案公告,至少有资产评估师5名,其中至少3名在本单位持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7

财务咨询机构

取得财政厅颁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上年度成功服务园区企业不少于50家,至少有助理会计师及以上人员5名且在本单位持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8

科技咨询机构

成立2年以上,上年度成功服务园区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取得政策资金支持的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企业资质等服务不少于10家,至少8人在本单位持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9

认证机构

具有有效CNCA及CNAS的相关资质,上年度成功服务园区企业不少于20家。

10

环评机构

经区环保部门推荐,取得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资质。

11

检测机构

具有有效CMA或CNAS的相关资质,上年度成功服务园区企业不少于10家。


附件2:

合创券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分细则

合创券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分细则(非项目申报类)

评分项

权重

评分标准

服务能力

上年度营收

20%

得分根据上年度的营收总额划分:

1)合同总额<100万:10分;

2)100万≤合同总额<200万:20分;

3)200万≤合同总额<300万:30分;

4)300万≤合同总额<500万:40分;

5)500万≤合同总额:50分。

专业人员队伍

(以持有资格证书人数为准)

10%

得分根据通过本单位缴纳社保的持证员工数划分:

1)持证员工<5人:10分;

2)5人≤持证员工<10人:20分;

3)10人≤持证员工<15人:30分;

4)15人≤持证员工<20人:40分;

5)20人≤持证员工:50分。

合创券服务业绩

业务总量

30%

得分根据完成的合同总额划分:

1)合同总额<2.5万:10分;

2)2.5万≤合同总额<5万:20分;

2)5万≤合同总额<10万:30分;

3)10万≤合同总额<15万:40分;

4)15万≤合同总额<20万:50分;

5)20万≤合同总额<25万:60分;

6)25万≤合同总额<30万:70分;

7)30万≤合同总额<35万:80分;

8)35万≤合同总额<40万:90分;

9) 40万≤合同总额:100分。

服务次数

30%

得分根据完成的服务次数划分:

1)服务次数<5次:10分;

2)5次≤服务次数<10次:20分;

3)10次≤服务次数<15次:30分;

4)15次≤服务次数<20次:40分;

5)20次≤服务次数<25次:50分;

6)25次≤服务次数<30次:60分;

7)30次≤服务次数<35次:70分;

8)35次≤服务次数<40次:80分;

9) 40次≤服务次数<45次:90分;

10) 45次≤服务次数:100分。

年度服务总结

10%

包含服务机构概况、合创券服务业绩,重点应包括服务企业名单、服务企业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

额外加分

——

每获得一次区县、市级、省级、国家级奖励的,分别加5分、10分、15分、20分。

一项否决

——

出现违反《合肥高新区2020年度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行为,直接取消评优资质。

合创券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分细则(项目申报类)

评分项

权重

评分标准

服务能力

上年度营收

20%

得分根据上年度的营收总额划分:

1)合同总额<100万:10分;

2)100万≤合同总额<200万:20分;

3)200万≤合同总额<300万:30分;

4)300万≤合同总额<500万:40分;

5)500万≤合同总额:50分。

合创券服务业绩

业务总量

30%

得分根据完成的合同总额划分:

1)合同总额<2.5万:10分;

2)2.5万≤合同总额<5万:20分;

2)5万≤合同总额<10万:30分;

3)10万≤合同总额<15万:40分;

4)15万≤合同总额<20万:50分;

5)20万≤合同总额<25万:60分;

6)25万≤合同总额<30万:70分;

7)30万≤合同总额<35万:80分;

8)35万≤合同总额<40万:90分;

9) 40万≤合同总额:100分。

政策奖补

30%

得分根据服务企业获得的政策奖补划分:

1)奖补总额<200万:10分;

2)200万≤奖补总额<300万:20分;

3)300万≤奖补总额<400万:30分;

4)400万≤奖补总额<500万:40分;

5)500万≤奖补总额<600万:50分;

6)600万≤奖补总额<700万:60分;

7)700万≤奖补总额<800万:70分;

8)800万≤奖补总额<900万:80分;

9)900万≤奖补总额<1000万:90分;

10) 1000万≤奖补总额:100分。

服务次数

10%

得分根据完成的服务次数划分:

1)服务次数<5次:10分;

2)5次≤服务次数<10次:20分;

3)10次≤服务次数<15次:30分;

4)15次≤服务次数<20次:40分;

5)20次≤服务次数<25次:50分;

6)25次≤服务次数<30次:60分;

7)30次≤服务次数<35次:70分;

8)35次≤服务次数<40次:80分;

9) 40次≤服务次数<45次:90分;

10) 45次≤服务次数:100分。

年度服务总结

10%

包含服务机构概况、合创券服务业绩,重点应包括服务企业名单、申报通过率、服务企业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

额外加分

——

每获得一次区县、市级、省级、国家级奖励的,分别加5分、10分、15分、20分。

一项否决

——

出现违反《合肥高新区2020年度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行为,直接取消评优资质。

附件3:

标准化服务产品合同价格补贴上限表

十二类标准化服务产品合同价格补贴上限

一、知识产权服务合同价格补贴上限

PCT(国际阶段官费)

(兑现比例50%)

PCT(国家阶段费用)               (兑现比例50%)

发明专利             (兑现比例40%)

实用新型 /集成电路设计                (兑现比例40%)

外观设计/ 软件著作权 /商标代理(兑现比例40%)

15000元

15000元

3500元

1500元

1000元

二、会计服务合同价格补贴上限(兑现比例50%)

代理记账/月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收入专项审计

研发费用高企

专项审计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凭证张数

收费标准(元/月)

年总收入总额(万元)

收费标准(元/年)

年研发费用总额(万元)

收费标准    (元/年)

资产总额               (万元)

收费标准      (元/年)

小规模纳税人

<50

500

≤500

2500

≤100

2500

≤100

1500

50-100

800

501-1000

4000

101-500

4000

101-500

3000

>100

1000

1001-5000

5000

501-1000

5000

501-1000

4000

一般纳税人

<50

600

5001-10000

7000

1001-5000

6000

1001-5000

6000

50-100

1000

≥10000

10000

≥5000

8000

5001-10000

10000

>100

2000

——

10001-50000

20000

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价格补贴上限(兑现比例50%)

上年度营业收入

≤500万

上年度营业收入

501-1000万  

上年度营业收入1001-2000万

上年度营业收入

>2000万以上

30000元

40000元

50000元

60000元

四、税务鉴证服务合同价格补贴上限(兑现比例5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鉴证、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专项鉴证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

税前扣除鉴证

年销售收入总额(万元)

收费标准              (元/年)

年研发费用总额                 (万元)

收费标准           (元/年)

报损金额总额(万元)

收费标准

(元/次)

≤100

2500

≤100

3000

<50

3000

101-500

3000

101-500

3500

50-200

4000

501-1000

4500

501-1000

5000

>200

6000

1001-5000

6000

1001-5000

6000

——

5001-10000

10000

>5000

10000

10001-50000

15000

——

五、股份有限公司四板挂牌服务合同价格补贴上限(兑现比例50%)

60000元

六、软件相关服务合同价格补贴上线(兑现比例50%)

软件企业评估

软件产品评估

软件项目验收测试

(效率)

软件项目验收测试

(非效率)

软件产品验收测试

(效率)

软件产品验收测试

(非效率)

800元

400元

5000元

4000元

5000元

4000元

七、知识产权评估服务合同价格补贴上限(兑现比例40%)

评估值0-500万

评估值501-1000万   

评估值1001-2500万

评估值2501-5000万

15000元

30000元

50000元

70000元

八、认证服务合同价格补贴上限(兑现比例40%)

ISO9001、ISO140011、OHSMS18001   

ISO9001、ISO140011、OHSMS18001复审

ISO270001、ISO20000

8000元

5000元

0-65人

30000元

66-275人

45000元

>275

55000元

九、云服务器租用、托管服务合同价格补贴上限(兑现比例40%)

15000元

十、项目申报服务合同价格补贴上限(兑现比例40%)

合同金额为政府实际到位拨款金额的12%,最高不超过40000元。

十一、科技成果服务合同价格补贴上限(兑现比例30%)

科技成果查新

(国内)

科技成果查新(国内外)

科技成果鉴定

科技成果

登记

科技成果评价

1000元

1800元

8000元

8000元

5000元

十二、科技保险服务合同价格补贴上限(兑现比例40%)

合同金额根据险种和保额制定,最高不超过2.5万。

注:上述服务合同使用合创券可兑现金额=价格补贴上限*兑现比例;

    合同实际成交额低于兑现上限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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