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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困难企业认定原则
坚持以有效稳定就业局势为目标,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规模,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标准、动态监测的原则确定困难企业范围和数量。
二、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一)原则上向劳动密集型企业倾斜。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可补缴);
3.与工会组织(含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4.2018年度生产经营亏损或连续三个月出现亏损,有未执行完或新签订的生产订单合同(或产品买卖协议)的企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纳入认定范围:
1.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
2.恶意拖欠职工工资;
3.被依法宣告破产;
4.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
5.失信企业或受环保处罚企业;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文件;
3.2018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
4.2019年1-7月份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5.2019年1-7月份税务部门纳税证明原件,所得税和增值税分项逐月提供;
6.2019年1-7月企业纳税单;
7.未执行完成或2019年新签订的生产订单合同(或产品买卖协议);
8.企业信用证明(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打印截图);
9.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申请表(附件2);
10.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申报信息表(附件3);
11.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四、补助标准
按上年末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标准(7500元)和企业上年底月平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确定,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年度只能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或稳岗返还其中一项。本年度已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又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可申领稳岗返还,但须扣除已享受的失业保险费返还金额。
五、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一)区各级部门初核。人事劳动局负责审核企业失业保险缴纳情况和是否存在违法用工情况;经贸局负责审核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是否关停并转,是否生产经营困难和亏损;环保部局负责审核企业是否有环保违纪或处罚;财政局负责审核企业纳税情况。材料由人事劳动局汇总上报至市人社局。
(二)市级部门会审。市人社部门汇总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业清单,与市发改、经信、财政、商务、环保、税务部门联合会审,确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困难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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