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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叶集区教育和科技局、开发区经贸科技局、示范园区经贸科技发展局:
现将《六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六安的意见》,推动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与转化,根据《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制定《六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自己拥有的专利权向银行(或融资性担保公司)质押,取得贷款人一定数额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银行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经省级金融办批准、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担保企业;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 企业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企业专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好,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
(三)企业与银行或融资性担保公司签订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且合同正常履行。
第五条 专利权质押条件:
(一)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且法定有效期限到期日至少为质押期限到期日的两年后;
(二)专利技术已应用到生产实践中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
(三)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四)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第六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
第七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八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50%,且最低贷款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费率不超过担保贷款额的2%。
第十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种类和标准:
(一)企业贷款利息补助,补助额度为利息的20%;
(二)企业担保费补助,补助额度为担保费的20%;
(三)企业专利权评估费补助,补助额度为国家标准的80%。
以上补助合计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一条 市属和省、部属企业由市财政给予支持;属于县区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按照本标准的60%给予支持,市在县区先行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本标准的40%给予支持;属于六安开发区、市集中示范园区的企业由园区财政按本标准的40%给予支持,市在开发区和园区先行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本标准的60%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材料:
(一)六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申请书(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证书;
(四)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包括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等);
(五)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
(六)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七)贷款到账凭证、担保费、评估费支出票据。
以上2-7项企业提供复印件,原件由县区核准后退还给企业。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申请流程:补贴资金按年度申报,每年申报上一年度补贴资金。
(一)申报补助的企业将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资料一式一份提交到县区知识产权局,经县区知识产权局初审后统一报送到市科技局政务中心窗口。属于市直企业和省、部属企业,将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一份提交到市知识产权局初审后统一报送到市知识产权局政务中心窗口;
(二)市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依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各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补助建议,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
(三)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并追回补助资金,五年内取消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县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叶集区教育和科技局、开发区经贸科技局、示范园区经贸科技发展局:
现将《六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六安的意见》,推动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与转化,根据《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制定《六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自己拥有的专利权向银行(或融资性担保公司)质押,取得贷款人一定数额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银行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经省级金融办批准、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担保企业;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 企业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企业专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好,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
(三)企业与银行或融资性担保公司签订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且合同正常履行。
第五条 专利权质押条件:
(一)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且法定有效期限到期日至少为质押期限到期日的两年后;
(二)专利技术已应用到生产实践中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
(三)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四)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第六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
第七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八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50%,且最低贷款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费率不超过担保贷款额的2%。
第十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种类和标准:
(一)企业贷款利息补助,补助额度为利息的20%;
(二)企业担保费补助,补助额度为担保费的20%;
(三)企业专利权评估费补助,补助额度为国家标准的80%。
以上补助合计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一条 市属和省、部属企业由市财政给予支持;属于县区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按照本标准的60%给予支持,市在县区先行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本标准的40%给予支持;属于六安开发区、市集中示范园区的企业由园区财政按本标准的40%给予支持,市在开发区和园区先行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本标准的60%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材料:
(一)六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申请书(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证书;
(四)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包括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等);
(五)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
(六)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七)贷款到账凭证、担保费、评估费支出票据。
以上2-7项企业提供复印件,原件由县区核准后退还给企业。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申请流程:补贴资金按年度申报,每年申报上一年度补贴资金。
(一)申报补助的企业将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资料一式一份提交到县区知识产权局,经县区知识产权局初审后统一报送到市科技局政务中心窗口。属于市直企业和省、部属企业,将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一份提交到市知识产权局初审后统一报送到市知识产权局政务中心窗口;
(二)市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依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各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补助建议,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
(三)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并追回补助资金,五年内取消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