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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辅导|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要点问答(第一期)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7/3/28     浏览次数: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是促进技术创新、推动创新驱动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税法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与25%的法定税率相比,其减免幅度达40%,具有减免力度大与减免税额计算简便等特点。2016年初,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对其优惠办理流程、申报填报要求、减免条件、特殊情形规定等各方面要点归纳如下,以帮助各方增进理解:

一、纳税人应如何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广东省国税地税联合公告2016年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规定,备案要求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进行年度备案;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企业可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采取网络方式备案(限于CA用户),并按相关规定提交备案资料(对于到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受理意见);

1.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按规定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二、办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哪些?

答:1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以下方面: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三)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

(四)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五)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

三、优惠备案留存备查资料的管理要求是什么?

答: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信息摘自财经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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