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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池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政策内容整理,详细内容如下,包括池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材料及评价标准,企业技术中心认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有任何疑问的请拨打免费辅导电话:15855199550,为您快速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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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池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2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
(二)企业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比较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比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以及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 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
2.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或者兼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
3. 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50万元。
4.与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之间有产学研合作。
(五)规模超过10亿元的企业,可适度降低时间标准,但需持续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上、技术中心正常运行半年以上,且年度(可跨年计算)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专职或者兼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六)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度降低企业规模标准,但年销售收入需超过5000万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池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照市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区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编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县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工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材料一式1份),同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区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对申报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有关诚信、涉税、通关等方面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步评审意见及核实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择优确定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池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标准
(一)数据采集。市企业技术中心应按各县区通知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到所在县区经信部门,并对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
(二)数据初审。各县区经信部门对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并于受理截止日期前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核查评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等有关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现场核查等。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2、逾期拒不报送评价材料;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3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六条(四)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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