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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实施办法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6/10/27     浏览次数: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蚌政〔2016〕12号)和《蚌埠市关于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蚌政〔2014〕43号)要求,为加大企业帮扶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升级,规范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金来源

在市、县(区)两级设立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实行预算总额管理。市级财政安排2017年度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10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发展情况动态调整。市区企业兑现资金由市、区(含开发区,下同)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承担。县属企业由三县参照本办法自行兑现。

二、奖补条件

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在智能化、绿色化、信息化和科技研发等方面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实现扩产增效,提升财政贡献度。奖补对象具体条件包括:

1.在蚌埠市境内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已获得“一事一议”税收政策支持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奖补政策。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技术改造且贡献新增税收地方留成。

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地在蚌埠市境内,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核准)手续。

4.申报的项目技术先进,节能降耗、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企业当年完成技术改造设备投资500万元及以上。

三、核算方法

1.从企业完成技改投资当年起连续三年,参照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下同)分别给予60%、50%和40%补助。 

2.以企业上一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   

3.第一年事后奖补资金=(完成技改投资后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基数)×60%;第二年事后奖补资金=(完成技改投资后次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基数)×50%;第三年事后奖补资金=(完成技改投资后第三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基数)×40%。

4.单户企业当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四、部门分工

市、区两级经信、财政、税务、统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事后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中:

1.市经信委负责指导区经信部门落实事后奖补政策;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情况的监测和分析;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情况提出年度事后奖补预算安排额度;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事后奖补资金,制定并下达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对事后奖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完成绩效评价等。

2.区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认定、事后奖补申请受理;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预核企业事后奖补资金并上报预核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并对事后奖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等。

3.市财政局负责事后奖补资金的管理;统筹核定事后奖补资金年度规模;会同市经信部门进行事后奖补资金的审核和安排;组织实施事后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4.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事后奖补工作的管理;会同同级经信、税务和统计部门预核事后奖补资金并上报预核情况;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等。

5.区税务部门根据经信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审核和确认企业纳税额、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6.区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和确认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五、办理程序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备案,区经信部门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下发备案文件(证)。区经信部门在下备案文件(证)的次月,将备案情况报市经信委。

2.每年第一季度,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下发兑现上一年度事后奖补资金通知。企业申报第一年事后奖补资金时,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

(1)《蚌埠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申报表》(原件,盖章)。

(2)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文件(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3)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4)统计部门出具的规模以上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5)设备投资清单(原件,盖章)。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7)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盖章)。

(8)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企业申报第二年和第三年事后奖补资金时,提供以下资料:

(1)《蚌埠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申报表》(原件,盖章)。

(2)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3)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盖章)。

3.申报材料经区经信会同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审核后,统一行文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并出具给予奖补资金区级部分的承诺函。逾期提出奖补资金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4.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市财政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情况进行核定。统筹制定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并在市经信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

六、监督检查

1.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真实性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及绩效负责;区有关部门对本部门申报项目资金文件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对出具的设备投资核定报告负责;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核负责。

2.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3.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事后奖补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从2016年3月3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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