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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依据《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执行,小编这里从四个方面举例说明池州市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具体要求,2021年池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仍会进行,相关企业或者高校可以重点关注一下,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内容比较多,这里只列举说明,具体政策详情可咨询卧涛客服电话:13339105710(同微信),会有专业项目老师做针对性解答。
池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具体要求内容如下:
第一点:政府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其余应主要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保障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政府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体系和机制,明确相关管理机构和职能,建立完善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符合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
政府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处置科技成果遵从市场定价机制,一般应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在单位内实行公示制度,同时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第二点:政府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形成部门科技成果转化总结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至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成果转化方面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总体成效、主要经验和面临的问题;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类型等情况;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情况;推进产学研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等。
政府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对高校、科研院所及下属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将成果转化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第三点:政府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要依法制定和公开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按照规定或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未规定也未约定的,可按如下标准执行: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的,从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其中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首期可达90%。职务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当年工资和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对科研团队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团队负责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职务发明获得知识产权后,1年内无正当理由未能运用实施的,发明人在不改变权属的前提下,可与单位约定自行运用实施、享有转化收益。
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细则执行。
第四点: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担任政府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正职领导的,可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在担任现职前所获股权,任职后应及时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股权交易限制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按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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