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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6年6月22日,六安市正式颁布新版《六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以下是具体详情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六安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六安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六安的意见》以及《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六安市地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鼓励和引导六安市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提升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六安市对工业行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 六安市经信委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六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底。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两年以上,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有专门的机构与人员配置。
(四)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科技研发投入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六)企业技术中心拥有知识结构合理的技术人才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七)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八)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专职从事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九)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重大质量、安全、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因涉税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依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区经信委(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六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报告》(见附件1)、《六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2)及附表(附件3)、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见附件4)。
(二)各县区经信委(经贸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按照市认定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在规定时间内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市直企业直接报送市经信委。
(三)六安市经信委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六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5)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择优确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 六安市经信委负责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颁发证书。
第三章 复 评
第八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经信委定期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复评,原则上每两年复评一次,复评技术中心条件同于新认定技术中心条件。
第九条 复评程序:
(一)数据采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按当年复评文件要求将复评材料报所在县区经信委(经贸局)。复评材料包括《六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复评工作总结》(见附件6)、《六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2)及附表(附件3)、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见附件4)。
(二)数据初审。各县区经信委(经贸局)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复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经信委。
(三)数据核查。市经信委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上报的复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六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第十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80分之间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为基本合格;
3、逾期不上报复评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终止、撤销与调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资格;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国家、省、市依法组织的企业技术中心正常活动;
(三)所在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严重环境污染事故;
(四)所在企业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经信委。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负责对终止、撤销或调整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经核实如提供了虚假材料,取消申请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市及市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七条 被撤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及市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八条 原则上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作为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前提。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表彰,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九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