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新企业资讯
申报内容
(一)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1.支持内容 支持在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所发生的 服务外包业务,主要包括:
(1)推动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研发、设计、品牌建设、数字转化型,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
(2)积极开拓市场,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向“一带一路”市场推广中国标准和技术。
(3)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培养国际化复合型人才。
(4)鼓励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5)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发展国家服务外包业务。
申报条件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企业应通过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 如实填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 《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
(4)以“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核准的实际执行额为依据,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额 不低于 50 万美元。
支持标准和方式
支持省内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在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所发生的业务。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 150 万元。
(1)对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给予每项认证不超过 70%的支持。
(2)对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国际展会、市场考察、翻译制作、 涉外广告宣传投入费用给予不超过 70%的补助,其中,对于“一 带一路”国家给予不超过 8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多报 3 项,且 已享受过省级服务贸易政策中“服务贸易企业市场开拓补助”的 项目,不重复申报。对企业的研发设计投入、设立国际(离岸) 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给予投入费用的不超过 70%。
(3)对规定期间内服务外包执行额 5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给予不超过离岸执行额 1%的补助, 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且已享受过省级服务外包龙头企 业奖励的企业,不可重复申报。
(4)对“支持内容”第 5 条支持方向的企业,应为在规定 期间内实际发生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汇金额较前一个业务周 期增长的企业(是指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与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比较),期间新增企业除外。规 定期间内实际发生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 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2020 年 6 月 30 日最近 一期 1 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企业不可重复申 报技术出口贴息,且已享受过省级服务外包龙头企业奖励的企 业,不可重复申报。
(5)对获得国家级服务贸易出口基地(合肥蜀山区国家文 化出口基地、合肥高新区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入选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单位,每家奖励 100 万元,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省级服务贸易资金不再重复安排。
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所需提交材料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 1)。
(2)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 服务外包业务发展情况,近五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同一项目是否已申请或享受其他财政资助, 所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的承诺等。
(3)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国际资质认证证书等复印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包括申请补助相关费用投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情况等内容的审计报告,或专门针对申请补助相关费用投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情况等内容的审计报告,以及 2020 年上半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6)服务外包合同、协议及其中文翻译件的复印件。
(7)“银行出具的结汇凭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复印 件;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须提交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8)相关投入或合作的合同协议复印件(英文需附中文翻译 件),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包括费用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合同、发票及银行凭证需一一对应); 参加境外展会和考察的需提供相关人员护照及签证。申请开展国 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需要提供培训人员、培训资料及有关 场地清单。
(9)研发设计补助需提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 所得税鉴证报告;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务部门发放《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 告知书》、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研发项目“可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税收优惠明细表”“开发新技 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表”;
(10)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安徽省申报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资金热线:18755150022 055-6530051
(二)技术出口业务
1.贴息范围 技术出口。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 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 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 务部、科技部令 2008 年第 12 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2.申请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31 号),已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综合监管 服务平台(技术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实际出口额。
(2)出口的技术应当在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不低 于 50 万美元。
3.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企业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取得收 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 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2020 年 6 月 30 日最近一期 1 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每个企业 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的技术出口业务适用于 以上技术出口贴息政策。
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 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本企业近五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 否拖欠政府性资金、同一项目是否已申请或享受其他财政资助 等,以及申报说明(附件 5)。
(3)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技术出口贴 息资金申请表(附件 6)。
(4)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技术出口贴 息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 7)及其电子数据(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填报)。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
(7)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8)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 计价币种的,应将出口额折算成美元,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的技术出口业务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 2019 年第 12 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2020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的技术出口业务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的 2020 年第 6 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
(9)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10)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 通知书复印件。
(1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或包括技术出口业务内容的审计报告,或专门针对技术出口审计报告,以及 2020 年上半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