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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服务平台认定范围条件及申报材料程序要求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0/9/1     浏览次数:    

—、认定范围
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是指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或运营,为至少30家中国企业生产的商品提供营销展示、仓储物流、售后服务的平台,类型包括展示交易中心、仓储物流中 心(海外仓)、售后服务中心(含呼叫中心、技术培训中心)。
政策申报咨询:0551-65318129  18755150066(微信同号)
二、认定条件
认定一批基础条件好、提升带动作用强、专业化服务水平高、发展潜力大的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申报单 位及平台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已在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或合作协议依法生效。
(二)具有鲜明的产业特色。服务于特定产业或特色产品,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运营两年以上且情况良好,已产生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原则上展示交易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米,仓储面 积不低于5000平米。
(四)提升带动作用强。为至少30家企业(不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生产的商品提供境外展示交易、仓储物流、售后维修等服务境外区域覆盖范广,对带动本行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品牌影响力发挥积极作用。带动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五)专业化服务水平高。建有专业的信息化操作系统进 行运营管理,技术手段先进,具备线上展示推广、订单管理、 仓储物流实时查询等功能,运营模式高效专业。
(六)发展潜力大。有明确的发展规划,有助于进一步提升 特定行业产品国际竞争力、品牌影响力。
(七)申报单位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较大事故。
三、申报材料
(一)《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申报信息表》(附件2)。
(二)申请报告。
1.平台运菅情况(包括投资规模、面积、当地员工数量、 经营年限、营业额及经济效益等);
2.专业化服务情况(包括经营模式、信息化建设、自动化 技术应用、维修能力等专业资质、配套服务等);
3.对出口带动与品牌提升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对企业 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品牌知名度、降低贸易成本、提高售后 服务响应效率和客户满意度等情况);
4.发展规划(包括未来3-5年发展目标、具体措施、对出 口带动作用预期等)。
(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申报单位与平台关系证明文件;
2.如申报单位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取得平台项目所 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需提供《企业境外 投资证书》、《企业境外机构证书》或《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并提供境外注册登记证明材料;
3.如申报单位未投入资金、仅参与平台运营的,需提供与 平台投资方签订的委托运营合作协议;
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5.平台与入驻/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6.平台经营场所租赁或购买合同,以及有关图片(或影像) 资料。
(五)视频介绍资料。主要介绍平台经营场所、运营和服务企业情况、专业化管理系统演示等内容。
(六)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编写上述材料。
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如发现虚假,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四、认定程序
(一)省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的 申报工作,将本地区通过初核的纸质及电子版申报材料报送 商务部。
(二)商务部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委托相关单 位牵头组织专家组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进 行审核,专家组由相关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专家组成。审核过程中将视情组织申报单位进行面试答辩。审核工作完成 后,专家组向商务部提交评审报告。
(三)商务部在评审报告基础上确定拟认定的平台名单,并将拟认定的平台名单在商务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商务部将认定为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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