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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加快推进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实施以下政策。
一、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
1.支持新建项目。
对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5亿元及以上,以及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且产品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关键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购置金额的5%,单个项目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
对实际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且引领带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省、市(设区市,下同)联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2.奖励重大项目团队。
对3年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分别给予企业管理技术团队和招商团队(指引进省外项目的招商团队)奖励,其中:
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100万元;
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200万元;
5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300万元。
项目投产后,先兑现30%奖励资金;项目达产后,再兑现70%奖励资金。资金奖励到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
3.支持企业境外并购。
对本省企业实施境外企业并购,其获取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在省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并购标的额的5%进行补助,单项并购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同时境内建设项目不再享受其他条款政策。
4.完善奖励机制。
构建科学的基地评估指标体系,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产值税收等进行综合评估。其中:
评估得分80分及以上的,奖励5000万元;
评估得分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的,奖励3000万元;
评估得分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的,奖励2000万元;
评估得分60分以下的,不予奖励。
连续2年评估得分60分以下的,予以摘牌。
资金奖励到所在市,用于对应的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
二、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
5.补助研发生产设备投入。
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
三、支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
6.补助研发试制投入。
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可达3000万元。资金补助到市,由市与专项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进行监管。
四、加快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
7.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
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8.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以上奖励资金用于创新平台的研发活动。
9.支持创新创业。
对新认定的国家双创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用于示范基地建设。
每年开展“创响中国”安徽创新创业大赛,选拔100个“双创之星”项目,分档奖励项目团队。其中:
一等奖10个,各奖励50万元;
二等奖20个,各奖励25万元;
三等奖30个,各奖励10万元;
优秀奖40个,各奖励5万元。
10.运用基金支持。
设立300亿元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省政府每年出资20亿元作为引导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采取阶段参股、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主要投向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中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项目。对资金需求量大、引领作用强的产业,省市合作建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给予支持。创意文化和文化旅游类项目,重点运用省产业发展基金予以支持。对省属企业设立的种子(天使类)投资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三重一创”初创类企业的,分别设置50%和30%的投资失败允许率,在投资失败允许率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处理,对其投资绩效另行制定考核办法。不在基地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制造类项目可享受上述政策。
加大对皖北三市、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的支持,对上述区域符合条件的项目,奖补资金补助金额上浮20%。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要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强化部门会商会签,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避免多头重复享受,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要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资金,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各地要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形成政策联动,并加强宣传解读,推进政策落地。
本通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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