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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原则上须具备省级众创空间资格,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8个月,正常报送火炬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1. 具有模式新颖、效果显著、运营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特点,符合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突出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
2. 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 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4. 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
5. 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10家,或每年有不低于5家获得融资。
6. 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
7. 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 3 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8. 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9. 已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运营主体,不得再重复申请备案国家众创空间。
申报要求:
1. 各申报单位须认真填写《众创空间备案申报表》,并附上相关材料复印件,报送至所在地市科技局。
2. 各申报单位须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真实、清晰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列入诚信名单,2年内不得再申报国家众创空间备案。
3. 各市科技局要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进行申报,并认真做好申报指导、材料审核和推荐上报工作,严禁徇私舞弊行为。
4. 省科技厅将委托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做好申报材料查验、现场核实和组织评审等事务性工作。
申报补助:
(省)根据绩效、税收及运营成本情况,补助100万;(市)年度考核优秀的50万,每孵化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