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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与审核:
拟申请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要求,编写组建方案(见附件),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查。省属高校、院所和企业,以及驻皖高校、院所和企业通过属地申报。
申报条件:
(一)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单位综合实力、创新能力在本行业居省内前列;具有工程化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和条件;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建设期投入不少于1500万元,研发和检验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建立了一套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团队激励机制、产学研合作机制和行业服务机制。
(二)省工程实验室申报单位需具有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经历,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技术转化能力;综合实力、研发能力在本行业居省内前列;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研发和检验设备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建立了一套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市场化激励机制、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和开放共享机制。
(三)对技术水平突出、成长前景好、带动效果强的前沿性产业,申报省工程研究中心或省工程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标准。
验收和评估:
1.对新认定建成后运行满1年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组织进行验收。满足以下条件,通过验收,正式运行,并予以奖励。
(一)完成建设目标及任务。
(二)建立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运行管理制度、激励机制、协同创新机制和开放共享机制。
(三)攻克了若干关键共性技术,初步形成了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工程研究中心最近1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200万元,或R&D比重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已有新产品上市或新技术投入使用。工程实验室最近1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300万元,横向合作(高校院所与企业之间)经费超过100万元。已取得高水平研发成果。
2.正式运行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省发展改革委每2年组织一次评估。评估需经过申报、审核等程序。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估得分85分(含85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估得分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估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间为合格;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
1.评估得分低于60分;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
3.报送材料内容和数据涉及虚假或违法违规行为等。
2.评估认定为优秀的,予以奖励,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级创新平台。评估良好和合格的不予奖励。评估不合格的进入整改期,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撤销其称号。
注意事项:
1.新认定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应严格执行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组建方案。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复。
2.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经核实,如发现出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资金,撤销称号,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补助资金未按规定要求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四)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五)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