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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四送一服”决策部署要求,切实做好2020年“四送一服”工作,加强向企业的政策宣传,省自然资源厅将2019年以来国家和省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自然资源政策汇编成清单69条,供企业参考。安徽省免费咨询:0551-65300518
一、精简流程提速增效政策(11条)
1. 以统一规范标准、强化成果共享为重点,将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不得重复审核和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多次提交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自然资规﹝2019﹞2号)
2. 各地要依据“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核发新版证书。对现有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进行清理,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除法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外,地方自行设立的各类通知书、审查意见等一律取消。加快信息化建设,可以通过政府内部信息共享获得的有关文件、证书等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对行政相对人前期已提供且无变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支持各地探索以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在线办理、进度查询和文书下载打印等服务。(自然资规﹝2019﹞2号)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竞争性比选,确定滁州高教科创城科技服务业集聚区
3. 落实预告登记制度,率先实现网上办理,积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经纪机构延伸登记端口,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便民利企,防止“一房二卖”,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协同防范金融风险,支撑强化税收征缴和房地产市场调控。(自然资发〔2020〕83号)
4. 通过网上“一窗受理”平台,与税收征管等系统无缝衔接,实现一次受理、自动分发、并行办理、依法衔接、一网通办,杜绝“进多站、跑多网”。线上“一窗”和线下“一窗”要融合衔接,实行一套服务标准、一个办理平台;线上线下人员力量和窗口要科学配备,做到全面提供服务。(自然资发〔2020〕83号)
5.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网站上线开通远程申报系统,建设单位可通过远程申报系统提交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申请及相关申请资料(含补正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
6. 建立金融机构、实体经济企业共性材料备案制,避免重复提交材料。(皖自然资〔2019〕88号)
7. 各地要按照“减证便民”的原则,坚决取消不必要环节、大力合并相近环节,不得违规设置审批环节,着力解决办理流程长、环节多等问题。(皖自然资〔2019〕153号)
8. 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开展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登记、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经营权抵押登记。改进登记发证方式,对零星分散用地项目多个地块组合供地的,以各地块为宗地进行土地确权登记,根据权利人申请可按项目内各地块的不同规划用途或产权管理需要,核发一宗地一证书或多宗地一证书。(皖自然资规〔2020〕1号)
9. 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缩减办理环节和要件。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皖自然资规〔2020〕5号)
10. 推进项目用地前期工作提速。积极配合“标准地”改革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验合一、多测合一”。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合并办理,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办理。设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省级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不含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申请,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指导依法设立的各类园区和其他有条件区域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分类向社会公布,不再对区域内建设项目提出评估要求。(皖自然资函〔2020〕78号)
11.为进一步做好简政便民、优化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床查询服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床申请纸质材料受理,采取网上在线受理办理。(皖自然资公告〔2020〕11号)
二、不动产登记优惠政策(27条)
1. 继续推进不动产登记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服务网点并深化服务内容。对融资、转贷、续贷、展期及涉及的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实行“一站式”服务,缩短办理时间、无缝对接转贷、减少过桥资金、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新申请贷款的,实现银行查询、贷款审批、抵押首次登记和贷款发放无缝衔接;对延期续贷或贷款展期的,实现贷款审批、抵押变更登记和贷款发放无缝衔接;对借新还旧的,实现贷款审批、抵押注销登记和首次登记、贷款发放无缝衔接。(自然资发〔2020〕83号)
2. 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自然资源部26种流程优化图,尽快优化明确本地办理流程,坚决取消违法违规前置和不必要环节,合并相近环节,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今年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一般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自然资发〔2020〕83号)
3.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认真履行法定的登记信息查询职责,加快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积极提供优质查询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防范交易风险,避免强制核验,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加强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自然资发〔2020〕83号)
4. 信息共享集成到位的地方,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由登记机构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申请人在网上验证身份,“刷脸”不见面办理,实现“一次不用跑”;信息共享集成暂时不能到位的地方,由申请人将纸质材料拍照或扫描后在网上提交,网上审核,核验原始材料,一次性办结,辅助快递邮寄,力争实现不见面办理。(自然资发〔2020〕83号)
5. 推进不动产登记提速增效,积极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除较为复杂的登记业务外,不动产登记办证均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皖自然资〔2019〕88号)
6. 推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设不动产抵押登记,在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银行抵押登记端口,方便企业申请贷款时同步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皖自然资〔2019〕88号)
7. 推进不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建设,2019年底前全省在银行设置不动产登记抵押服务端口,相关数据及时共享给不动产登记、银行、住建(房管)等部门,实现申请人可在银行现场签订抵押合同的同时提交抵押登记申请材料,方便企业和群众同步签订合同、办理贷款审批和不动产抵押登记。(皖自然资〔2019〕153号)
8. 2019年底前,全省各类不动产登记全业务、全流程精简优化到位,在持续巩固一般登记5个工作日以内办结的基础上,实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抵押登记3个工作日以内办结,其中涉及生产制造企业抵押登记1个工作日以内办结。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结。(皖自然资〔2019〕153号)
9. 各地要按照国家政务信息整合共享要求,全面对接省、市政务服务网,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与政府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有序衔接,大力促进部门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皖自然资〔2019〕153号)
10. 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要求,坚持属地优先、省级推动、国家支持,依托电子政务外网、自然资源业务专网等路径,实现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互通共享。(皖自然资〔2019〕153号)
11. 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整合不动产登记、办税业务流程,在信息共享集成基础上,按照“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原则,进一步优化一体化办理流程,并在不动产登记大厅或窗口进行公示。(皖自然资〔2020〕65号)
12. 自然资源部门应以不动产登记需要相关部门信息为导向,优化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加强同税务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路径网络环境的协调对接,因地制宜确立共享路径、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皖自然资〔2020〕65号)
13. 一般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生产制造企业抵押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结。推行“不见面”服务,全面实行“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错峰办、邮递办”等模式,并实行网上7×24小时不打烊服务。加强与税务部门联动,在综合受理窗口的基础上,完善企业专窗服务,为企业特事特办,不动产持有期间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历史欠税的,暂不列为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前置条件。创新不动产登记税费缴纳方式,逐步推行多种线上支付方式,有条件的地方推广税费“一卡清”缴纳。(皖自然资函〔2020〕78号)
14. 抵押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时可以一并提交抵押登记申请材料,通过网络传输至登记机构,无需当事人再到登记机构提交申请;对于抵押权注销登记,不再提交抵押人身份证明材料;对于不动产转移登记同时发生抵押的,精简相同的身份证明等材料,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可以一并申请、一并受理与审核;对于办理抵押登记时需要的抵押担保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可以首先提取登记所需的核心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性材料集中查验制度,避免反复提交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等材料。(皖自然资函〔2019〕577号)
15.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通过部门联合发文或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等,在具备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设立服务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提供场所,布设数据专线,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服务点,提供资金监管咨询、抵押放贷咨询等前期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同步签订合同、办理贷款审批、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享受“一站式”服务。(皖自然资函〔2019〕577号)
16. 不动产登记机构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拓展贷款与抵押登记的业务协同范围,积极服务民营企业、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逐步实现“延期续贷”“借新还旧”等贷款的审批与抵押登记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首次登记的无缝衔接,减少企业融资时间,避免企业借用“过桥资金”,规避抵押物“悬空”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提高贷款审批与放款效率,积极参与交易资金监管、登记代理等服务,优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相关的营商环境。服务点平稳运行后,可进一步探索拓展服务内容,增加领取、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等业务。(皖自然资函〔2019〕577号)
17. 推进不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建设,按照统一的接口标准和规范积极开展系统对接。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制定相关标准,确定数据开放边界和信息共享范围,开通网络端口,联通不动产登记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系统,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授权或以抵押权人身份,通过网络依法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与抵押人提交申请材料、提出登记申请。(皖自然资函〔2019〕577号)
18. 以统一规范标准、强化成果共享为重点,将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各地应根据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的测绘事项进行优化整合,每个阶段优化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复提交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
19.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
20. 凡涉及不动产转移登记事项全部纳入一窗受理,一套材料,一次办结。打通登记、交易和税务信息壁垒,推动以不动产登记单元号为关联码,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与房屋交易信息、税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集成”和“流程集成”基础上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皖自然资登〔2020〕1号)
21. 在银行设立不动产抵押登记服务点,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实现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和银行抵押登记线上全流程办理。(皖自然资登〔2020〕1号)
22.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企、提质增效,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环节和材料,推行登记、交易、纳税信息共享集成,规范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夯实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实现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互通共享;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有条件的市县实现不动产登记网上不见面办理。到2020年底,全面实现办理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趟、一般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目标。(皖自然资登〔2020〕1号)
23. 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成本的要求,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而设立的前置条件和材料。一般登记(包括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等)对外办理环节减少至2个,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各类登记相关联的事项,可以一并申请、一并受理与审核。(皖自然资登〔2020〕1号)
24. 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要求,坚持属地优先、省级推动、国家支持,依托电子政务外网、自然资源业务专网等路径,实现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互通共享。其中,涉及市、县拥有的相关部门信息,由市、县负责协调实现属地共享;涉及跨地市或省级层面集中存储的数据信息,由省级负责协调实现省级共享;涉及跨省域或国家层面集中存储的数据信息,由市、县向省厅提出请求,由省厅负责协调实现信息共享。(皖自然资登〔2020〕1号)
25. 积极推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和林权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各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信息共享联系机制,通过交换接口、数据推送等形式,实现林权类审批、交易与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构建快速、便捷、优质、高效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服务体系。(皖自然资登〔2020〕2号)
26. 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皖自然资登函〔2019〕9号)
27. 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皖自然资登函〔2019〕9号)
三、用地报批政策(5条)
1. 下列项目列入用地报批绿色通道:一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二是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三是省委、省政府调度重大建设项目;四是上级交办的其他重大项目。(皖自然资函〔2019〕624号)
2 .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列入用地报批绿色通道的建设项目用地,自项目预审(或用地组卷)始至供地结束,采取专人负责、优先受理、容缺审查、快速报批等指施,切实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皖自然资函〔2019〕624号)
3. 实行容缺受理、审查。对列入用地报批绿色通道的报国务院审批建设项目,采取容缺林地使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等前期手续的方式组织受理、审查。上报省政府前,完成容缺件的补正。其中涉及占用林地的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可在建设单位办理林地审核手续时,同步报自然资源部先行开展用地审查。(皖自然资函〔2019〕624号)
4.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办理先行用地,省厅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帮助组织申报。(皖自然资函〔2019〕624号)
5. 深度贫困地区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做好补偿安置前提下,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和用地报批绿色通道范围,省厅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皖自然资函〔2019〕624号)
四、降成本支持政策(5条)
1. 不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鼓励通过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或以租赁方式供地、适当下调竞买保证金等,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鼓励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符合相关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原工业用地使用权人自主或联合改造开发。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年度计划分配时按规定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皖自然资〔2019〕88号)
2.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属于房屋建设工程已投资额未达到总投资额25%、工业用地未达到“三通一平”的,可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交易双方先行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转让条件后,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建设项目转让前未实施建设行为且未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的,可凭预告登记证明办理项目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建设项目转让前已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应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项目规划建设变更手续。(皖自然资规〔2019〕3号)
3.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放宽对抵押权人的限制。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涉及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合同的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放宽对抵押物的限制。对不以公益为目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的,各地可采取告知承诺制等措施,保障抵押权实现后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皖自然资规〔2019〕3号)
4.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地方权限内探索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法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降低交易成本。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3月1日起,我省受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契税适用税率统一下调至3%。(皖自然资规〔2019〕3号)
5. 鼓励产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对可以使用划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产业用地转让,经市、县政府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产业用地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产业用地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皖自然资函〔2020〕78号)
五、支持矿业企业发展和生态修复政策(10条)
1. 开展露天开采矿山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偿处置试点工作,依法对在合理剥采范围内产生、能够综合利用的剥离物进行有偿处置。露天开采矿山试点期限内设计剥离的砂石土矿产资源完成有偿处置后,由发证机关向采矿权人出具已完成有偿处置、准予开发利用的书面证明,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作为矿山合法开发利用砂石土矿产资源的凭证。(皖自然资矿权[2019]3号)
2. 市、县人民政府保证矿山企业合法收益后,将生产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验、市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其中,生产矿山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及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省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皖自然资规〔2020〕4号)
3. 鼓励各地将矿山生态保护、修复与发展旅游观光、农业综合开发、养老服务、特色小镇等新产业新业态相结合。发展旅游业涉及利用矿区自然景观用地,农牧渔业种植、养殖以及配套道路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皖自然资规〔2020〕4号)
4. 运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修复后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按有关规定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正在开采矿山企业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及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省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皖自然资函〔2020〕78号)
5. 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皖自然资函〔2020〕78号)
6. 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已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国务院已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特定区域内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情况的统一调查评估和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工作。新设立的及范围调整的特定区域,应在批准前完成调查评估。(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
7. 各地新建100万吨以上优质机制砂石项目,视同省重点项目予以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其中年产量达到500万吨以上的优质机制砂石生产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计划,从省级层面加强协调服务。对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石企业,按规定建设铁路专用线或皮带廊道专用线。(皖发改价费〔2020〕467号)
8. 支持利用废石和尾矿生产机制砂。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废石、矿渣和尾矿生产建筑石料和机制砂,实现“变废为宝”。(皖发改价费〔2020〕467号)
9. 推动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统筹利用。对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皖发改价费〔2020〕467号)
10. 梳理可供开采的砂石矿山目录,加快露天矿山剥离物有偿处置试点,释放已设露天开采矿山存量砂石矿产资源,2020年8月底前完成编制并向社会公开。(皖自然资公告〔2020〕21号)
六、支持乡村振兴和公益事业政策(5条)
1. 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原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不增收改变规划条件的地价款等;不符合划拨条件的,原划拨使用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原有偿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合同,调整有偿使用价款。(自然资规〔2019〕3号)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人可以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养老服务机构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土地使用的权利义务关系。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自然资规〔2019〕3号)
3. 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自然资规〔2019〕3号)
4. 允许在县域内开展全域乡村闲置校舍、厂房、废弃地等整治,盘活建设用地重点用于支持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和返乡下乡创业。(皖自然资〔2019〕88号)
5. 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为牵引,鼓励因地制宜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新产业新业态和融合发展项目。支持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规转让宅基地,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皖自然资规〔2020〕1号)
七、应对疫情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6条)
1.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在认真做细做实疫情防控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特别是要切实做好本地区复工复产企业不动产登记工作,积极支持和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对于企业提出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应收尽收,并以最简流程、最快速度和最低成本予以办理,尤其是要进一步畅通不动产抵押登记流程,方便企业融资。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主动与工信、国资和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联系,掌握本地区复工复产企业特别是涉及疫情防控领域生产企业名录和联系方式,随时提供不动产登记业务咨询与服务,及时帮助解决不动产登记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皖自然资明电〔2020〕3号)
2. 各地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结合开展不动产登记提升行动,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提高服务效率,以保障企业不动产登记需求为前提,全面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错峰办、邮递办”等模式,最大限度实现“不见面”办理或“零接触”办理,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为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并实行7x24小时不打烊服务等。对属于疫情防控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的不动产登记材料,可以由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实行容缺办理。(皖自然资明电〔2020〕3号)
3. 做好复工复产企业不动产登记,支持和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以及全面做好“六稳”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明纪律,保障落实。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主动作为,周密部署,简化流程,明确责任,对企业提交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申请事项,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办,更不得以疫情防控为借口“拒收”或者拖延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疫情防控要坚持属地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当地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工作部署和纪律要求。(皖自然资明电〔2020〕3号)
4. 合理延长矿业权审批登记期限。全省自然资源系统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在2020年1月24日到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前到期的,矿业权人可以在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到期后3个月内,提出延续、保留等矿业权审批登记申请或提交补正材料。(皖自然资函〔202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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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支持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先行使用土地。对于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待疫情结束后及时完善用地手续。同时,要做好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皖自然资管函〔2020〕36号)
6. 保障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计划指标挂账使用。地方计划指标不足的,疫情结束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形成项目用地批准清单,由国家统一核销计划指标。(皖自然资管函〔2020〕36号)
注意:具体政策以当年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