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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我省各市的创新能力,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省建立简明可行的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评价指标注重实体经济发展,注重支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三条 以省政府对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为基础,设置相应的指标权重,评价各市创新能力总体水平和进步情况。
第四条 采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加权平均计算,按静态、动态、动态静态各50%比例综合评价。数据来源于省统计、商务、科技等部门。
第五条 省科技、统计部门通过专业机构对各市创新能力开展评价。
第六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