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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 号),由电网企业按照要求审核公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清单。为提高审核效率,加快审核进度,对于地方能源监管机构和电网企业都无法认定全容量并网时间的项目,按以下办法审核认定:0551-65300518
一、企业承诺
可再生能源补贴项目申请补贴清单时,应提交全容量并 网时间承诺,同时提交相关核验材料。承诺内容包括:项目 全部容量并网发电的时间,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时是否完成 全容量并网,办理并网调度协议时是否完成全容量并网等。 可再生能源补贴项目应将承诺书及电力业务许可证(按
规定豁免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项目除外)、并网调度协议等核验材料上传至目录清单审核平台。
二、多方核验
可再生能源补贴项目提交承诺书及相关核验材料后,方可进入审核流程。其中,地方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审核电力业 务许可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电网企业负责审核并网调度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全容量并网时间承诺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逻辑性。
三、认定办法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项目承诺的全容量并网时间、电 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并网时间、并网调度协议明确的并网时间相一致的,项目按此时间列入补贴清单,享受对应的电价政策。
(二)可再生能源补贴项目承诺的全容量并网时间、电 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并网时间、并网调度协议明确的并网时间不一致,但不影响项目享受的电价政策,项目按企业承诺 全容量并网时间列入补贴清单,享受对应的电价政策。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项目承诺的全容量并网时间、电 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并网时间、并网调度协议明确的并网时间不一致,且影响电价政策的,按照三个并网时间中的最后 时点确认全容量并网时间,列入补贴清单,享受对应的电价政策。
(四)项目对认定的全容量并网时间若有不同意见,可申请复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国家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
(2) 总承包合同、所有发电设备的采购合同、所有发电设备采购合同的付款银行流水记录;
(3) 购售电合同及全容量并网后逐月销售电量、售电收入银行流水记录;
(4) 其他可证明项目承诺合容量并网时间的材料。 项目提交的上述材料完整清楚、不存在时间矛盾的,从
项目企业承诺的全容量并网时间起,计算并网后 12 个月的平均利用小时,不低于同一地区、同类项目、同期间的年平均利用小时的 50%时,可暂按项目承诺全容量并网时间列入补贴清单。如未达到 50%,则按月向后平移计算 12 个月的平均利用小时,直至达到 50%的月份,暂按此月份为该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列入补贴清单。
项目履行程序分批完成并网的,应分别承诺每一批全部容量并网发电的时间,分批进行核验和认定。
四、加强监管
电网企业应组织对补贴清单内的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实现清单内项目全覆盖。全容量并网时间承诺书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清单公示范围,接受全社会监督。对于企业和个人反映的问题,电网企业应及时核实并说明情况,相应处理。
国家有关部门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补贴项目承诺的全 容量并网时间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承诺的全容量并网时间、电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并网时间、并网调度协议明确的并网时间不一致、影响价格政策的项目。补贴项目必须按要求配合做好核查工作,按时提供所需资料,否则将移出补贴清单。
如核查证明全容量并网时间与企业承诺不一致,将视情节轻重相应核减补贴资金,并向社会公开通报。
(一)经核实的全容量并网时间比企业承诺全容量并网时间滞后 3 个月及以上的。影响价格的,该项目移出补贴目
录清单,且自移出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纳入补贴清单,移出补贴清单期间所发电量不予补贴。
(二)经核实的全容量并网时间比企业承诺全容量并网时间滞后 3 个月以下、1 个月以上的。影响价格的,在补贴目录清单中剔除该项目未按期并网发电的容量,并按实际发放补贴金额的 3 倍核减该项目补贴资金。
(三)经核实的全容量并网时间比企业承诺全容量并网时间滞后 1 个月以内的。影响价格的,在补贴目录清单中剔除该项目未按期并网发电的容量,并按实际发放补贴金额的2 倍核减该项目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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