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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如何申报?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申报条件有哪些?申报单位是指特色产业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或以工业为主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及其他产业集聚区的行政管理机构。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申报条件流程及评估认定指南全部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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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的概念含义
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是指具有明显产业集聚特征,产品符合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导向、质量水平明显提升且长期稳定、质量提升工作机制健全有效、产业规模居全省乃至全国前列,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价认定的生产企业集中区域。
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申报条件
(一)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符合产业政策、资源节约、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区域内生产企业均取得合法生产资质。
(二)产业基础条件较好。特定区域内,生产企业集聚度较高、特色较明显、产业配套较全、自主创新能力较强、区域品牌具有一定影响,产业规模位居全省前列。
(三)产品质量较为稳定。经过前期培育,区域产品质量水平提升明显。建立健全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管机制。区域内龙头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近三年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当地政府充分认识示范区推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并主导示范区各项工作,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统筹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出台相关政策,提供经费保障,监督工作落实。
(五)经验做法具有较高推广价值。当地政府在质量提升、质量监管、质量攻坚等方面开展一些探索性实践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具有在全省行业推广的可行性,能够对改善省内、甚至国内同类产品质量提升具有引领作用。
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自愿申请,满足创建条件并填写《<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创建申报书》。申报单位是县级人民政府或产业集聚区的行政管理机构,经所在地的市级质量监管部门推荐,向省质监局申报;申报单位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直接向省质监局申报。
省质监局组织评估工作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评估。通过评估的,经省质监局批准,同意申报单位为“创建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产品)”。创建周期为两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三年(含三年)。
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评估与认定
(一)申报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创建工作。创建工作完成后,申报单位按照《<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认定验收指标》进行自查,得分在90分以上的,填写《<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评估认定申报书》。申报单位是县级人民政府或产业集聚区的行政管理机构,经所在地的市级质量监管部门推荐,向省质监局申报;申报单位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直接向省质监局申报。
(二)评估工作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评估认定申报书》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组建现场验证工作组,制定现场验证实施方案 ,经省质监局同意,组织开展现场验证工作。
(三)评估工作组组织现场验证工作组对照《<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评估认定指标》进行现场打分、核查和综合评价。对现场验证提出的整改项,申报单位将整改报告在三月内提交现场验证工作组。
(四)经省质监局审定合格,认定为“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产品)”,有效期为五年,并向社会公布。
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监督与管理
(一)申报单位每年(时间从创建示范区资格算起)对示范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将《<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年度工作报告书》报送省质监局。
(二)省市质量监管部门加强示范区的监督与管理。
(1)省质监局对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创建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资格:
在评估和验证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
在本区域内发生区域性的质量违法行为的;
示范区的创建时间超过3 年未评估认定或评估认定未通过的(含3年,从批准创建时间算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称号:
示范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连续两年低于90%;
示范区发生区域性的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重大制假造假、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等违法行为;
示范区有效期满六个月内未申请认定或认定未通过。
其他需要撤销命名情形的。
被撤销示范区称号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2)属地市级质量监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组织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省质监局。
(三)示范区期满要求续延的,申报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省质监局提出续延申请,按照评估认定办法进行复核。
(四)对获得“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称号的,可以作为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加分项。
对获得“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称号的所在地的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按照属地、不重复原则和每个“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从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中安排。
对已获得“示范区”称号的区域内生产企业,可以宣传使用“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示范企业”。在企业自我声明承诺的基础上,减少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查频次。
(五)申报单位已获得“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称号,优先推荐申报创建国家级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其申报工作按照国家级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有关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