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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1/2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我省企业诚信建设整体水平,充分发挥信用评价机构在企业信用建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树立和表彰一批信用建设先进典型,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企业信用评价活动组织工作由安徽省徽企信用评价有限公司、安徽省徽企质量信用评价中心负责。安徽省徽企信用评价有限公司、安徽省徽企质量信用评价中心设立由有关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闻媒体、人行备案征信机构等领导和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评价活动。

第三条 参与安徽企业信用评价活动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技术等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诚信是指企业在市场活动中,信用管理、职业道德管理以及社会责任履行状况、能力和意愿的综合体现。

诚信企业是指经营状况良好,诚信理念较强,信用管理制度健全有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取得较高认知度和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五条 安徽企业信用评价和表彰活动坚持综合性、导向性、激励性原则,坚持科学、务实、公正、规范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企业包括在安徽省各市、县(市、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连续两年工商年检合格的各类企业。

第七条 企业可以自主申报,也可以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行业商协会组织推荐申报。

安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咨询:0551-65300518 或直接拨打 18755150022

第三章 评价标准和内容

第八条 安徽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采用分类综合评价、量化评估,基础计分采取百分制,计分采取加减分制。

安徽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包含五类指标:企业价值观、企业经营状况、企业信用管理、企业诚信记录及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创新和发展能力,所占权重为10%、25%、26%、30%、9%。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在基础记分上扣减失缺内容项目分数,累计记分即为诚信企业综合得分。

第九条 企业价值观包括企业发展战略、领导层品质、法人治理结构、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品牌形象等要素。

第十条 企业经营状况包括资质、荣誉、经营状况、经济指标四项要素。

资质、荣誉包括企业取得的省级以上部门、单位颁发的各种资质和荣誉;经营状况包括行业风险和经营环境,产品和服务市场份额、主导性及影响力,企业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应用等;经济指标除总资产、净资产、销售收入、纳税总额、利润、社会贡献总额外,参考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销售增长率、资本积累率、总资产贡献率、社会贡献率等指标。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管理包括企业诚信管理状况、人力资源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状况要素。

诚信管理状况要求企业建立和运行诚信管理体系,要求设立专、兼职信用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客户信用信息记录和管理良好;建立内部授信制度,建立有效的客户信用评估;建立和完善债权保障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实施有效商账追收;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履约率较高;建立雇佣调查制度,开展重要岗位雇佣前个人信用调查。鼓励企业推行的其它有效信用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包括人力资源规划、招聘、培训、薪酬、绩效、员工关系等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实施情况。

安全管理包括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等情况。

质量管理包括企业在标准管理、计量管理、认证管理、检验检测管理等方面的质量基础建设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包括维护职工权益、保护资源环境、促进地区发展、参与公益事业等。

要求注重内容和影响,合理规模和开支,力争表里如一,在社会和行业中取得较高影响力。鼓励企业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诚信认知度及公共记录包括诚信认知度和公共记录二项要素。

诚信认知度包括客户认知度,坚持向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员工、股东、投资人等利益相关方认知度,要充分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行业及业务伙伴认知度,要坚持公平和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政府部门、社会舆论认知度等,要坚持推进反商业贿赂制度建设并取得成效。鼓励企业建立相关的统计、规范及管理改进机制。

公共记录包括在各级金融机构信用、信贷记录,省级以上市场监管、税务、财政、环保、公安、海关等各有关方面的相关记录和表扬、奖励等。

 

第四章 评价方法与结论

第十四条 依照《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考察企业近两年的信用记录,评估未来两年的信用能力,用计分法按国际通行的四等十级制即信用企业(AAA、AA、A)、守信企业(BBB、BB、B)、信用警示企业(CCC、CC、C)、失信企业(D)评定信用等级,颁发证书和评价报告。评价结论规范用语示例:“AAA级信用企业”,评价证书信息在省信用评价网站公示查询。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 安徽企业信用评价活动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坚持科学、务实、公平、规范原则,严格把关、宁缺勿滥。评价包括:申报、评审、表彰、监督四个阶段。

第十六条 申报。本着自愿原则,企业可以自主申报,也可以由各市县相关经济管理部门、行业商协会组织推荐申报。企业根据申报要求和程序,填写《企业信用自评表》和《企业信用等级申报表》,并按规定日期报送申报材料。企业信用自评分达到70—79分,可申报评定“A级信用企业”;

企业信用自评分达到80—89分,可申报评定“AA级信用企业”;企业信用自评分达到90分以上,可申报评定“AAA级信用企业”。

第十七条 评审。安徽省徽企信用评价有限公司、安徽省徽企质量信用评价中心汇总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抽选部分申报企业实地调查,同时与交易关联方信息、消费者反映信息、部门监管信息等进行比对,核实相关信息。

组织召开评审工作会议,评审委员会按照评价体系标准进行评分,确定初审名单。

初审名单确定后,通过省级媒体及省信用评价网站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最终审定后确定名单。

第十八条 发布。按照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发布行业信用评价证书、标牌统一样式和编号方法的通知》要求,为定级企业出具证书、奖牌和信用报告。

第十九条 跟踪服务。企业应加强企业诚信自律,不断提高企业诚信建设水平;评价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进行跟踪服务,对评价结果及时更新;对发生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徽企信用评价有限公司、安徽省徽企质量信用评价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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