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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工作报告由省科技厅开展申报,今年申请时间截止到4月12号,主要申请条件根据《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内容安排,本次范围要求已认定且通过验收的安徽省重点实验室(不包括参加今年定期评估的43家省重点实验室)。
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工作报告申请条件注意:
1. 各实验室依托单位应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对实验室2020年度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自查总结,年度数据、绩效情况和年度报告按参考提纲(见附件)认真编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年度报告将作为实验室开展定期评估的重要参考。
2. 若实验室已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基地或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并已按照要求提交了2020年度报告,省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可不再另行编制。
3. 填报数据应真实、准确,相关成果应列出目录清单,不需要提交附件证明材料。报告若涉及有关保密事项,需做脱密处理后提交。
省高新技术发展中心(基础研究管理中心)是省科技厅新设直属事业单位,承担省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基地相关材料的受理、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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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与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以及优势学科发展,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择优资助、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鼓励企(事)业单位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 省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自主创新研究、开放运行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专项经费使用遵循竞争性支持与稳定性支持相结合的原则。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省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相关政策及规章制度,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销和主任人选。
(四)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评估、验收、年度总结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 省财政厅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协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筹措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资金,审批年度经费预算。
(二)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参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立项、评估、验收等。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具体管理和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配套有关经费,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计划。
(二)优先支持实验室发展,提供日常运行的必要经费和条件保障。
(三)推荐实验室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成员。
(四)配合开展年度考核和评估。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实验室主任的调整等重大意见,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 高等院校和中央驻皖科研院所、企业及企业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联合组建的重点实验室所在地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导、支持实验室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监督实验室运行和管理。
(三)提供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公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关键共性技术研究。
2.具有明确的研究领域和方向,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3.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
第十三条 鼓励依托企(事)业单位建设“省市(包括省直部门、行业)共建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共建重点实验室)。
共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参照重点实验室的要求。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审核后报科技厅。
第十五条 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主管部门组织相应依托单位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审核后报科技厅。科技厅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择优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报科技厅批准。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六十岁。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要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七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骨干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二十七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重点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科技合作计划。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批复。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五条 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科技厅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进展,进行一次年度考评。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有关统计报表,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
第三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科技厅。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科技厅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九条 科技厅依据年度考评结果并结合依托单位年度考核情况,对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进展进行评选。评选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其结果将其作为下一年度稳定性支持与竞争性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连续两年评选为优秀的共建重点实验室可申请重点实验室,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连续三年评选为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共建重点实验室,将予以淘汰。
第四十一条 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四十二条 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四十三条 科技厅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评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未通过评估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安徽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AnHui Province Key Laboratory of ×× (依托单位)”。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科条字[2006]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