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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 行)为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评价工作, 指导工程中心编制评价材料,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4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指南。
安徽省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范围
已挂牌运行的工程中心,在参加每三年一次的集中评价时,按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对新批准布局筹建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在组织验收时,按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开展验收评价,合格的可正式确认为工程中心。
安徽省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依据
评价工作以工程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为主要依据,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当期印发的具体通知要求开展评价。
安徽省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材料
评价材料包括:《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报告》、《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自行提供的评价数据证明材料》、《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专项报告等证明材料》、《评价数据真实性承诺书》。
安徽省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程序
对于每三年一次的集中评价,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当期通知要求,组织工程中心认真编制评价材料,对评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将评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工程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和发布的通知要求,对工程中心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得到评价结果。对于工程中心的验收评价,由主管部门参照本指南及有关文件组织开展,通过评价的,可予以正式确认,并函告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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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单位) |
服务国家战略 |
行业贡献 |
对攻克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的贡献 |
对支撑国家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的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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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动技术成果应用和带动产业发展的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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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任务 |
全部在研项目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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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国家科技项目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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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国家委托任务经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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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内和行业标准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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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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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产业发展 |
研发成果 |
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件) |
其中:PCT 专利申请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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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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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转化 |
技术性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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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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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万元研发经费对应的技术性收入(万元/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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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自身建设 |
研发投入 |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万元) |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万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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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 |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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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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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工程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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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支撑 |
仪器和设备原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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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办公建筑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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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
采用法人实体运行的,加 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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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的,多加 6 分 |
备注:各项指标含义及解释见附件 2、3。
二、指标数据处理
(一)数据核实。在进行正式评价之前,需根据各项指标解释, 结合评价必要证明材料,对工程中心提交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中各项数据值进行逐项核实,对证明材料缺失或无效的数据,按量予以核减,以终的核定数据作为计算每项指标得分的依据。
(二)有关指标数值计算。在核定各项指标的终数据后,可获得《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的数值。其中, 有 3 项指标的数值须通过计算获得,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1.“每万元研发经费对应的技术性收入”数值,由“技术性收入”核定数据除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得到; 2.“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数值,由“研
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除以“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核定数据得到;
3.“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数值,由“高级专家人数”核定数据加上“博士人数”核定数据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