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疑难解答
太和县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工作,将其作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进“双轮驱动战略”的重要举措,切实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分工明确。太和县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认定办法》和本《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税收优惠。
太和县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解答:15855199550(微信同号),0551-65300128
太和县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重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严重文法违法行为。
太和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对积极申报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并获得批准省科技厅入库的被培育的企业,每个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当年获得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通过复审重新认定的),每个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