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疑难解答
申报2021年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时间已经通知了!本次高企分为三批申报,以下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关于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条件、流程等内容,本次项目申报时间手偶皮将在6月底截止,有需要的企业可以大家可以详细阅读,有不懂的地方大家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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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时间及批次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30日、7月30日和8月31日,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每年仅限申报1个批次)。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二)凡2018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18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江苏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21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流程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以及参与本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或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相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二)网上申报
1. 企业首先通过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并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地方科技部门负责对其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注册信息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通过。注册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明细等相关数据,并对所填写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 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用户登录”并完成实名认证,如企业尚未注册,则点击“注册”,注册信息通过审核后进行登录(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登录后,通过“服务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入口”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只有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校验或经地方科技部门审核通过的有效知识产权,才能填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且提交的知识产权须符合《工作指引》中“按I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的要求,切实避免II类评价知识产权重复使用。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写的数据与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上填写的数据必须完全一致。企业所在地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的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通过网络提交到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3. 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按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原件扫描形成电子版申报材料(PDF格式、彩色扫描),逐项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相关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企业须认真检查上传的电子版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签字盖章齐全。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企业自查表》(附件5),连同申报材料网上提交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并将“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正式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完整打印,装订形成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具体要求以地方通知为准)。企业同时须妥善留存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备查。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地方汇总
1. 各地科技部门要指导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做好相关数据的填写和附件上传工作,并按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见附件13),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2. 对通过现场核查的申报企业,地方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县(市)范围内的企业,由县(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设区市各城区范围内的企业,由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征管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进行审核;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内的企业,由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未设立科技部门或税务部门的高新区,由所在地县(市)科技部门会同县(市)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高新区管委会协助配合)。科技部门主要对企业提交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对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校验的知识产权,通过审核知识产权原件、与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等方式认真审核,汇总形成《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并加盖公章;对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系统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地方科技部门审核表》(附件6);同时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经现场核查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出具意见。财政部门主要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税务部门主要对税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并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上盖章;税务部门还需对申报材料中销售收入、总收入与纳税申报系统数据进行对比并出具意见,并对申报企业填报的所属税务机关是否准确进行核对,如有错误,应及时与所属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以上材料各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无误、符合要求后,填报《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并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同时,各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将正式推荐上报的企业通过网络提交到省科技厅,提交的企业清单必须与三部门盖章推荐的《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一致。
(四)材料报送
各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推荐函、《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各一式一份,于受理截止时间前统一报送至委托受理单位——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同时将上述文件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县(市)、省级高新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须将《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分别抄送设区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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