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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项目申报通知

关于安徽省开展养老服务业发展园区(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0/12/16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根据《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皖政办〔20186号)部署,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信息化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养老服务业发展园区(基地)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养老服务业发展园区(基地)认定工作,分类扶持一批养老服务业综合园区、智慧养老产品用品(含智能康复辅助器具)产学研基地和长三角健康养老基地,在全省打造10个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园区(基地),推进我省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持续优化多层次养老服务供给。

二、认定条件

养老服务业发展园区(基地)主要形态分为三类:养老服务业综合园区、智慧养老产品用品(含智能康复辅助器具)产学研基地、长三角健康养老基地。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方向及区域功能布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2.有完善的园区(基地)发展规划,园区(基地)边界清晰,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定位合理,业态特色鲜明。

3.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情况良好。

4.符合申报通知其它具体要求。

(二)各类园区(基地)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养老服务业综合园区。有多家养老服务相关企业(机构)入驻,涵盖养老机构、医疗机构、老年助餐、康复辅具生产或租赁等多种养老服务业态,形成养老服务资源集聚效应,年营业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

2.智慧养老产品用品产学研基地。有多家智慧养老相关企业(机构)集聚,涵盖养老服务技术系统研发、产品用品(含康复辅助器具)研发生产、智慧养老信息技术和产品用品应用等企业(机构)类型,区域内各类企业(机构)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以上。

3.长三角健康养老基地。康养设施和接待能力符合需求,具有较为完善的居住、文体娱乐、疗养、餐饮等条件,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床位达到200张以上,配备相应的医疗服务资源,可面向长三角地区提供集中住养、旅居养老等服务;基础设施配套完备,交通便利,距离高铁站、高速公路入口不超过1小时车程。所在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与江浙沪地区建立养老服务协同合作机制的,予以优先支持。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推荐

设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本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园区(基地)的申报推荐工作,于1218日前向省直三部门提出申请。原则上,每个设区市总体推荐个数不得超过3个,每个类型推荐个数不得超过1个。申报单位在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市、国家级(省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基地内的,予以优先支持。

(二)申报材料

1.养老服务业发展园区(基地)发展规划(包括空间四至范围、功能布局、主导产业、发展目标、工作推进计划及保障措施等)且符合城市规划情况。

2.土地批复文件,或租用期限尚有5年届满的租赁合同。

3.入驻企业目录,企业基本情况。

4.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5.申报单位出具的真实性承诺函。

6.其他需要出具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等。

为简化申报流程、减轻申报主体和基层负担,此次申报材料采取承诺制。申报主体和推荐单位只须填报《安徽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园区(基地)申报书》,其他佐证材料自备待查。实地抽查中若发现材料造假等问题,取消申报资格,且五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养老服务类试点示范。

安徽省政策免费咨询:0551-65300518

)评审发布

省民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查验),于1225日前形成审查意见。审查结果由省直三部门按程序公示后正式发文公布。

 各级民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园区(基地)创建工作,按通知要求择优推荐,核实有关指标数据和证明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申报书一式3份及电子版请于1218日前报送至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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