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项目申报通知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要求,严格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开展2021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示范区建设申报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荐单位为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每个申报单位限报1个示范区,每个推荐单位限推荐2个示范区。
(二)示范区建设以保护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地理标志为主,经批准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时间超过3年。
(三)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高年销售额或出口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6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60%以上。
(四)优先选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传承历史文化技艺并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地理标志。
(五)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的地理标志予以重点支持。
二、建设任务
聚焦严格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根据各地实际确定具体工作任务,学习借鉴已建成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经验,重点推进夯实保护制度、健全工作体系、加大保护力度、强化保护宣传和加强合作共赢等工作落实。
(一)夯实保护制度,引领协同推进。健全社会共治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体系,加强区域资源整合和制度衔接,出台协调配套的保护和管理政策,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
(二)健全工作体系,引领特色质量。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系列标准,提高检测能力,规范生产过程,保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突出。
(三)加大保护力度,引领水平提升。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加强地理标志领域行政执法和协同保护,公开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四)强化保护宣传,引领意识提升。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政策宣贯和舆论引导,开展地理标志保护进企业、进市场、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活动。同时,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推动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保护意识提升。
(五)加强合作共赢,引领市场开拓。健全涉外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积极参与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国际合作,有组织地通过各类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拓展海外市场,推动中国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
三、申报程序要求
(一)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单位自愿申报,填写《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附件1),并根据《办法》要求对示范区建设申请提出意见。
(二)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决定推荐报送的,填写《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推荐信息汇总表》(附件2),将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及其电子版于2021年4月30日前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的示范区建设申请进行综合评审,公示确定示范区筹建名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政策代理免费咨询:0551-65300518
附件:1.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
2.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推荐信息汇总表
附件2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推荐信息汇总表
填表单位:(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基本信息 |
认定情况 |
生产经营情况 |
诚信守法情况 |
政策保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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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名称 |
类型 |
申报单位及 联系方式 |
推荐单位及 联系方式 |
地理 标志 |
批准时间及 公告号/注册时间 及注册号 |
区域内企业数量(个)及年生产 总值(万元) |
用标企业数量 (个)及年生产 总值(万元) |
三年内发生重大 责任事故 (有/无) |
已出台地方 政策文件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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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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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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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类型”一项,根据示范区示范一个或多个地理标志保护,选填“一个”或“多个”;
2.“区域内企业数量及年生产总值”是指,保护区域内相应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数量及其年生产总值;
3.“用标企业数量及其年生产总值”是指,保护区域内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数量及其年生产总值;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是指,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受到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
5.“地方政策文件”包括地方政府出台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保障政策、工作机制、督促考核和激励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