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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寿县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4/6     浏览次数:    

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寿县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扶持办法》予以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1年3月31日至4月6日(受理时间为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5:30)。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县文艺创作奖励评审领导组办公室反映,逾期不再受理。

因该《奖励办法》已征求相关成员单位及县文联所属专业协会意见,且属年度实施办法,为了尽快出台落实,公示期为一周(7天)。

 

寿县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全县文艺工作者创作热情,增强文艺精品创作活力,繁荣发展寿县文艺。根据《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安徽省获全国性文艺奖项配套奖励办法(试行)》《淮南市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守中华文化立场,立足当代中国现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构筑共同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进一步增强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建设文化强县。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具有寿县户籍或在寿县工作生活期限达2年以上(含2年)的作者。与外县人员合作的作品,我县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外地作者中以寿县为题材的文艺作品,获国家级重要文艺奖项,可参照本办法国家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条 成立县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扶持评审领导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组)。评审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和旅游局,由县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县文联具体负责文艺创作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建立文艺创作生产奖励扶持评审专家库,每年从专家库随机抽选专家开展评审。

第二章  奖励扶持范围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 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扶持分为获得县级以上各类文艺展赛活动奖励、特别奖励、文艺作品发表奖励、创作生产项目扶持。

第七条 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扶持范围包括:

(一)文学(小说、诗歌、散文、戏剧);

(二)戏剧、影视(舞蹈剧、舞台剧、广播剧等);

(三)音乐、舞蹈、曲艺、民间艺术(包括词、曲、编、导);

(四)书法、美术、摄影;

(五)文艺批评与理论研究(单篇文章、理论专著)。

第八条 奖励扶持资金及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县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章 奖励扶持标准

第九条 获得县级以上各类文艺展赛活动奖励标准:

(一)在国家及其宣传、文旅、广电、文联部门(含文联所属的一级专业文艺家协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各种文艺展赛评比活动中获奖或者入展(或终评入选)、入演、入播的原创文艺作品。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0.8万元、三等奖0.6万元、入展0.4万元。

(二)在本省、市、县党委政府及其宣传、文旅、广电、文联部门(含本省市文联所属的一级专业文艺家协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各种文艺展赛评比活动中获奖或者入展(或终评入选)、入演、入播的原创文艺作品。省级一等奖奖励0.5万元、二等奖0.4万元、三等奖0.3万元、入展(入演、入播)0.2万元。市级一等奖奖励0.4万元、二等奖0.3万元、三等奖0.2万元、入展(入演、入播)0.1万元。县级一等奖奖励0.3万元、二等奖0.2万元、三等奖0.1万元,入展(入演、入播)不予奖励。

(三)在国家和本省、市、县党委政府、宣传、文旅、广电、文联部门(含本省市文联所属的专业文艺家协会)举办的文艺活动中,未设一、二、三等奖项,获单项荣誉奖按同级别二等奖给予奖励。特等奖按同级别一等奖增加0.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集体类获奖项目在以上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30%的奖励。

第十条 给予特别奖励的文艺作品,根据作品奖励级别给予相应标准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文艺精品最高奖励10万元,主要包括: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动漫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华表奖,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中国戏剧奖(梅花表演奖,曹禺剧本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美术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参与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上海国际电影电视节“金爵奖”“白玉兰奖”、中国吴桥国际杂技艺术节“金狮奖”“银狮奖”“铜狮奖”、中国国际马戏节“金虎奖”“银虎奖”“铜虎奖”。

(二)获得省级奖项的文艺精品最高奖励5万元。主要包括: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省社会科学奖(文学艺术出版类);

(三)获《十月》《当代》《小说月报》《中篇小说选刊》《北京文学》《人民文学》《收获》等全国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期刊常设文学奖的,最高给予2万元奖励;获淮南市“十个一工程”奖,最高给予1万元的奖励。

(四)以文艺创作获奖、入展、发表为条件加入国家或省文联所属的专业文艺家协会会员的,给予奖励。国家级会员一次性奖励3万元,省级会员一次性奖励0.3万元。

上述所涉奖项随国家、省市级奖项目录变化而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参评文艺作品发表的奖励标准:在国内公开发行的专业文艺期(报)刊、国家及本省党报党刊或主流媒体发表(播出)的单篇文艺作品,每篇(首、件)根据不同体裁、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给予0.05—0.2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创作生产项目扶持标准:有较大影响的原创文艺作品、文艺精品项目、重大题材文艺项目、县委县政府指定的文艺项目创作,给予最高2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三条 寿县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扶持每年评审一次,对前一轮的获奖作品进行评审。受理申请时间为每轮评奖第二个年度的4月份,评审时间为同年的5月份。逾期申报的作品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寿县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扶持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报。符合申请文艺奖励条件的人员,持申报作品、征稿启事、获奖证书原件、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单位证明或户籍证明等材料,向评审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寿县文艺精品创作奖励扶持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2)。

2.受理。申报作品经评审领导组办公室初审后进行受理。

3.评审。领导组从专家库里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受理的作品进行评审。

4.审定。经专家组评审的作品报评审领导组审定。

5.公示。审定入围的作品,在县内媒体公示7天。

6.奖励。由评审领导组办公室对公示无异议的获奖作品和作者名单,兑现奖励。

第十五条 同一作品一年内获得多项奖励的,以最高奖项为准,实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商业演出、运作的获奖作品不纳入评奖之列。

第十六条 凡获得寿县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扶持的作品,我县享有优先使用权。

第五章  管理和责任

第十七条 申报应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对申报和审批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将予以通报并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追究有关人员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自行解决;对引起法律纠纷的,由申报者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寿县文艺创作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政策申报免费咨询:0551-653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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