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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项目申报通知

关于开展2020年度合肥市软件政策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4/6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2018〕27号)(以下简称《软件政策》),按照《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软件产业)的通知》(合经信软件〔2020〕9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度合肥市软件政策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次项目申报范围为《软件政策》中由合肥市经信局负责兑现的项目(不含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部分由其他市直单位兑现的项目,以相关单位通知为准)。

二、申报要求

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及相关表格见《实施细则》(可在市经信局网站查询和下载)。其中,纸质申报材料须字迹清晰、内容齐全,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扉页加盖公章,整本材料加盖骑缝章;编目录、页码,胶装;书脊印申报类别名称及企业名称,申报类别以《实施细则》中的类别为准);电子版申报材料须与纸质申报材料保持一致,且合并成一个PDF文档。

三、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按照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纸质和电子版申报材料。

2.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严格审核,并对申报项目100%实地查验。对于申报材料不全的,通知其及时完善,对于不能完善的,不予推荐。

3.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于5月13日前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行文报送至市经信局软件服务业处(附明细表,同时报送1份纸质申报材料,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申报单位应做到诚信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将予以追回,并纳入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合肥市软件政策申报免费咨询:0551-653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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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合肥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设立软件产业发展基金和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基金集中支持重点企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

第三条  支持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对依法设立的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按其年度对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合计到账投资金额〔不含省和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市本级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国有平台出资、引导基金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下同〕的1%给予基金管理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积极争取依法设立的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对首次获得投资的企业,按其获得投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支持。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的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且无需企业提供抵押物作为反担保措施和缴存客户保证金的融资担保业务,按年度为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总额的1%给予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补贴。

第五条 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中小企业当年为扩大研发、生产而新增的贷款,按年初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新落户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投资项目建设。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类目,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类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类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类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类项目,或者国内外软件和集成电路龙头企业,在合肥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企业总部或研发中心,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支持。对总部新落户合肥市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企业,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

第七条 强化产业链配套招商,完善上下游产业链。对软件和集成电路龙头企业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单个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配套企业,按照到位资金的5‰给予龙头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龙头企业引进的系列配套企业,3年内累计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可比照单个投资5亿元以上的企业,整体享受“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第八条 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个台阶奖励一次。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装备及材料类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第九条 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并购非股权关联企业,并购资金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并购资金的5%给予并购企业补贴,单个并购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链企业扩大产品销售。对首次采购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企业,按照年采购金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采购自主研发的集成电路芯片的企业,按照年采购金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首次采购能够形成产业链协同发展或服务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按照年采购金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根据年度申报指南,积极申报合肥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项目经综合评审通过后,按照评审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借转补”项目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对年主营收入500万元及以上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给予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研发支出。

第十三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证参加MPW项目(多项目晶圆项目,含单企业MPW),同一设计型号首轮流片、再次流片分别按50%、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进行工程流片,按照型号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或首轮流片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购买IP(知识产权)开展研发(卖方应为全球市场占有率1%以上的专业IP提供商或者晶圆代工厂),给予购买IP直接费用6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最多不超过3年。对软件企业新增成套专业软件和租用云数据中心等费用,按实际投入的12%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最多不超过3年。对通过第三方IC设计或检测平台实行IP复用(知识产权共享)、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进行测试分析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实际费用40%-60%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企业5000元资助;对企业当年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企业3万元资助,同一件专利不重复享受。企业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0、20、30件及以上且预缴4年(不含授权当年)年费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产业技术联盟专业机构等建设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产业促进服务平台。对年度服务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分别超过80家和20家的平台,给予不超过建设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经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领域服务平台按照当年服务收入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资金支持补贴最多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建立人才实训基地。本科及以上学历学生在实训基地实践超过3个月的,按照5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优先吸纳参加实训的毕业生。优先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引进集聚产业紧缺人才。按照合肥市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资助政策,同等条件下,引进产业紧缺人才资助指标优先向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倾斜。经批准纳入资助范围的人才,3年内分期给予每人5万元-10万元生活补助,市和县(市)区、开发区各承担50%。

第十八条 软件和集成电路高层次人才及其雇佣单位可按照相关政策,享受住房、生活配套服务、居留便利、个税优惠、知识价值激励、职称绿色通道、企业引才补贴等方面的待遇

(一)住房。新引进在本市落地投资额超50亿元、且近2年累计完成投资额25亿元以上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符合规划并完善用地等相关手续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或经批准获得的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投资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对产业引领型、人才密集型的重大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安居支持。符合合肥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中E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另行制定,下同),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优先购买产权型人才公寓,也可承租租赁型人才公寓。承租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年限可放宽至10年.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制定有竞争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人才租房补贴政策。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引进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符合《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来肥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规定条件的,自该政策生效之日起落户后即可购买首套住房

(二)生活服务。符合合肥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中D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照高层次人才政策给予保障.其他人才子女入学保障由居住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统筹安排,配偶安置工作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协调落实。在合肥部分重点医院设立就医绿色通道和国际医疗部,为市级及以上领军人才、外籍人才提供预约诊疗和导医服务

(三)居留便利。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居留和出入境提供便利。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当地人才主管部门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对在当地工作、学习、探亲以及从事私人事务需长期居留的外籍华人,可以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在当地工作的外国人,已连续两次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以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外籍人员已在本省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我国境内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四)个税优惠。非上市公司投予本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适用20%税率征税优惠.个人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做出突出贡献从省级以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享受按“偶然所得”20%税率征收个税。

第十九条 企业、机构、团队(个人)应做到诚信申请对违反国家、省及本市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收回拨付资金,纳入征信体系,取消3年申请资格,并依法追责。

第二十条 本政策在合肥市范围内有效,除具有有效期内失信行为信息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主体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主体均能享受本政策支持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政策。本政策与各级其他财政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享受市级重大项目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市级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合肥市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软件产业)

 

为进一步推动合肥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合办〔2018〕27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合肥市范围内注册、纳税,从事软件产业领域的研发、生产、服务和应用的独立法人企业与机构。软件企业应纳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企业服务云平台“软件企业运行数据直报”系统。

二、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基本材料和要求

(1)资金申请表(附件1);(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3)年度审计报告(当年新设企业可不提供);(4)企业完税凭证(登录税务官网,打印带有系统税票号、盖有税务局电子章的完税凭证);(5)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附件6);(6)软件企业界定材料(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融资担保类企业无需提供)。

“软件企业界定材料”指的是企业以软件产品开发或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即汇算清缴年度自主开发软件产品或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之一:(1)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近三年开发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附件4),至少1个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证书;(2)主营业务为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近三年主要信息技术服务项目列表(附件5),至少1份与非关联企业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及对应的发票、支付凭证。

(二)设立软件产业发展基金。

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三)支持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软件产业

申报类别1: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对软件项目投资奖励

1.申报条件:

(1)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基金在合肥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省、市发展委备案;②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资金累计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管理资金的规模情况,常驻合肥市工作的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3-5人,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③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④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国家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2)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当年对合肥市软件项目进行投资。

2.申报材料:

(1)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基本情况;①基金具备申报条件①-④相关材料;②创业投资基金的股本结构材料;(2)上一年度投资合肥市软件产业项目的总结报告(被投资项目总体和进展情况,投资金额及主要用途,被投资项目的培育计划,基金退出计划等);(3)投资合同及有投资款流水的银行回单、财务凭证,投资合同中投资期限应不少于2年,合同中未明确投资期限的,应出具不少于2年的投资承诺书;(4)被投资企业的软件企业界定材料;

申报类别2:软件企业获得私募和股权创投基金投资奖励

1.申报条件:

(1)软件企业首次获得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2)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需依法设立、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省、市发展委备案,并符合申报条件类别1中②-④的相关要求;(3)获得投资至项目申报满1年。

2.申报材料:

(1)获得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当年生产经营情况,获得基金支持的额度、用途(建设内容)及使用计划,未来2年的发展目标(技术、产品和市场占有率、企业规模等)和支撑措施;(2)获得投资软件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以来股权变更情况的材料;(3)基金具备申报条件中相关材料,包含其依法备案文件、出资结构、资金实缴情况等;(4)投资基金与获得投资的企业无关联的承诺(附双方股东名册);(5)投资合同及包含有投资款流水的银行汇款凭证,项目经营后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独立核算的财务经营状况审计报告,投资合同中投资期限应不少于2年,合同中未明确投资期限的,应出具不少于2年的投资承诺书。

(四)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软件产业支持

1.申报条件:

(1)依法合规经营并在我市金融办依法备案设立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主要以服务小微企业为对象,小微企业担保户数比重不低于70%;②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单户融资担保在保余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最高不得超过2000万元;

(2)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当年为软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并无需企业提供抵押物作为反担保措施和缴存客户保证金。

2.申报材料:

(1)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及担保企业项目情况报告;(2)在合肥市金融办依法备案设立的文件;(3)由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对软件企业担保费用确认);(4)担保凭证汇总表(附件3);(5)服务对象的软件企业界定材料。

(五)鼓励软件中小企业贷款扩大研发、生产

1.申报条件:

(1)软件中小企业当年为扩大研发、生产发生的新增贷款;(2)贷款资金已用于企业相关软件研发、生产;(3)软件中小企业须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标准(从业人员10-300人或营业收入50-10000万元的为中小企业)。

2.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当年贷款资金为扩大研发、生产的情况说明,近两年企业销售收入、利润、纳税情况;(2)贷款凭证汇总表(附件4),附借款利息结算凭证;(3)由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贷款资金贷还明细,对贷款的真实性确认,贷款资金用于扩大研发、生产的使用明细等)。

(六)支持新落户软件产业投资项目建设

申报类别1:新落户软件项目投资补贴

1.申报条件:

(1)政策执行期内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住宅类商品房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新落户软件类项目;(2)已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项目单位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资金、技术等相关能力。

2.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技术创新、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2)由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厂房、土地、各种设备等资金使用明细、对应产生的实物工作量等),并提供购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进口设备另外提供付汇凭证及报关单)、图片。

申报类别2:软件重大项目投资补贴

1.申报条件:

(1)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软件类项目,或者国内外软件龙头企业,在合肥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企业总部或研发中心。龙头企业须符合以下标准:国内软件龙头企业在上一年度工信部下属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排名前100名或进入工信部“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名单”。

2.申报材料:

依据《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导政策导则》(合政秘 〔2018〕 27号)给予支持,按照政策和协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申报类别3:总部新落户电子、软件百强企业补贴

1.申报条件:

(1)政策执行期内总部新落户我市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企业;(2)已获得省级配套资金奖励。

2.申报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2)电子百强、软件百强企业证书或国家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批复文件;(3)总部落户合肥的佐证材料;(4)省级奖励资金文件及资金到位相关材料。

(七)强化产业链配套招商,完善上下游产业链

申报类别1:龙头企业引进配套项目奖励

1.申报条件:

(1)龙头企业参与实质性引进配套企业;(2)配套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单个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已完成实际投资;(3)龙头企业须符合以下标准之一:①享受省、市级大项目招商引导政策的软件企业。②在合肥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在软件行业全产业链各环节,项目近3年内总投资或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位列合肥市前5的企业。③经省级认定的重点软件企业。

2.申报材料:

(1)龙头企业引进配套企业情况报告(龙头企业基本情况,引进配套企业投资规模、技术水平、产品先进性,配套企业与龙头企业产品的关联度及未来采购计划,或对完善产业链的作用,配套企业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图片等);(2)由县(市)区、开发区提供的龙头企业参与实质性引进配套企业的相关说明;(3)配套企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批准文件或必要的说明材料,配套企业营业执照;(4)银行出具的配套企业资金到位材料(包括存款凭证、资金流水明细等);(5)申报条件(3)中符合龙头企业条件的相关材料。

申报类别2:龙头企业引进系列配套企业奖励

1.申报条件:

(1)龙头企业参与实质性引进配套企业;(2)配套企业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3年内累计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3)龙头企业符合申报类别1申报条件(3)的要求。

2.支持方式:

依据《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导政策导则》(合政秘 〔2018〕 27号)给予支持。

(八)鼓励软件企业做大做强

1.申报条件:

(1)软件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2)同一台阶已经享受过本政策支持的不得再次申报。

2.申报材料:

(1)企业销售收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销售收入须经税务部门盖章认定。

(九)支持软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

1.申报条件:

(1)合肥市企业(包含其异地控股子公司)和并购的目标企业属于软件领域,且为非关联并购交易;并购资金(企业自主出资部分)达1000万元以上;(2)政策执行期内完成资产交割,获得目标企业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并购获得股权比例大于50%)。

2.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2)并购双方企业股东信息的材料(股东变更情况),申报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并购双方企业无关联关系的承诺(附双方股东名册);(3)企业并购的批复文件、并购合同、资金支付凭证、资产评估报告或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海外并购项目提供并购双方与之相关的说明材料);(4)并购双方年度完税凭证;(5)并购双方的软件企业界定材料。

(十)支持软件产业链企业扩大产品销售

1.申报条件:

(1)企业首次采购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且采购的产品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环节,同款产品只补贴一次;(2)被采购企业的产品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测试报告、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证书),且产品采购日期距该产品取得自主知识产权证书不超过一年。

2.申报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所购产品用于研发和生产的总结报告;(2)采购企业与被采购企业营业执照;(3)当年采购产品明细表,采购合同、发票、转账凭证,以及企业所购产品用于研发和生产的相关说明材料;(4)所采购产品的测试报告、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证书;(5)首次采购的申明(采购方和被采购方共同出具的承诺函);(6)交易双方企业股东信息的相关材料,申报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交易双方企业无关联关系的承诺。

(十一)鼓励软件企业根据年度申报指南,积极申报我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

本条款由市科技局负责兑现,以市科技局通知为准。

(十二)鼓励软件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

本条款由市科技局负责兑现,以市科技局通知为准。

(十三)支持软件企业开展多种不同形式的研发

申报类别1:软件企业购买IP补贴

1.申报条件:

(1)企业当年直接购买IP(知识产权)并用于研发;(2)卖方应为全球市场占有率1%以上的专业IP提供商。

2.申报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及购置IP的相关情况报告;(2)购置IP明细表,相关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境外购买IP的需提供中英文合同文本);(3)企业提供被采购方为全球市场占有率1%以上的说明材料。

申报类别2:软件企业新增成套专业软件和租用云数据中心补贴

1.申报条件:

软件企业当年新增的成套专业软件和租用云数据中心等。

2.申报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2)新增成套专业软件或租用云数据中心的明细表,附每笔采购软件或租用云数据中心费用的合同、发票、转账凭证。

(十四)支持和鼓励软件企业申报发明专利

本条款由市科技局负责兑现,以市科技局通知为准。

(十五)支持软件企业、产业技术联盟、专业机构等建设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产业促进服务平台

申报类别1:软件服务平台建设投资补贴

1.申报条件:

(1)软件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产业促进服务平台;(2)服务平台具有提供共性服务的基础,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产业促进服务平台线下空间载体分别不少于300平方米和1000平方米,平台运营人员分别不少于10人、20人(以缴纳社保数为准);(3)平台年服务软件企业超过80家。

2.申报材料:

(1)服务平台建设基本情况;(2)平台建设单位场地说明、人员社保等材料;(3)平台建设投资明细、服务软件企业明细;(4)服务对象的软件企业界定材料;(5)由会计师(审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体现平台建设投资明细和服务软件企业明细)。

申报类别2:软件服务平台年度服务补贴

1.申报条件:

(1)软件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产业促进服务平台;(2)服务平台具有提供共性服务的基础,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产业促进服务平台线下空间载体分别不少于300平方米和1000平方米,平台运营人员分别不少于10人、20人(以缴纳社保数为准)。

2.申报材料:

(1)服务软件企业明细(附每笔合同、发票、转账凭证);(2)服务对象的软件企业界定材料;(3)由会计师(审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体现平台服务软件企业收入明细)。

(十六)支持软件企业建立人才实训基地和引进集聚产业紧缺人才

申报类别1:给予软件企业人才实训基地实训补贴

1.申报条件:

(1)经县(区)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或国内本科高校院所与企业已签订合作协议;(2)企业当年开展软件领域免费的实践培训活动;(3)企业具备开展相应实践的设施、场所等条件;(4)实践学生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在校或毕业一年以内的学生;(5)学生在实训基地连续实践超过3个月。

2.申报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2)经实践学生所在高校院所盖章确认的高校学生赴实践基地实践相关材料(包括实践时间、实践名单、培训学生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或区级以上人社部门出具的免费实训相关材料(包括培训人员、时间等);(3)培训相关材料(包括培训计划、课程记录、照片等)。

申报类别2:支持软件企业引进集聚产业紧缺人才

具体按《合肥市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资助暂行办法 》(合人才〔2017〕7号)实施细则执行。

(十七)支持软件高层次人才及其雇佣单位按照相关政策,享受各项待遇

关于合肥市软件产业高层次人才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按照认定标准由相关部门对照现有政策执行。

(十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资金奖补

(1)申报资料不全;(2)违反国家、省及合肥市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3)已享受省级及市级同类别财政政策支持;(4)弄虚作假的企业或项目;(5)失信信息有效期内企业。

上述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相关投资、采购、投入及服务费用不含增值税。

上述涉及申报材料如为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申报、审核程序

按照“部门受理、联合审核、媒体公示、上报审批、资金拨付”的程序执行。

(一)组织申报

根据市政府要求,每年由市经信局下发申报通知。由县(市)区、开发区经信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辖区经信主管部门对项目现场核查率须达到100%,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对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县(市)区、开发区经信主管部门行文上报市经信局。

(二)第三方机构及专家评审

市经信局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核查和评审内容为(不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要求;(2)提交的相关票据、文件材料是否完备;(3)相关票据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4)现场核查结论或意见等相关情况说明;(5)其它必要的说明。

(三)开展联合审核

市经信局综合第三方机构和专家评审结论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审核意见进行联合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四)集体讨论

市经信局对联合审核提出的资金安排方案提交局领导办公会进行集体讨论,讨论通过后进行方案公示。

(五)方案公示

资金安排方案通过网站、报纸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政策条款、企业名称、项目名称、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

(六)资金下达

经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经信局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后下达资金拨付计划。

四、监督管理

(一)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对违反国家、省及合肥市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收回拨付资金,纳入征信体系,3年内不接受申请,并依法追责。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县(市)区、开发区经信(经贸)部门依据分工承担初审和对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监督责任,负责对上报项目进行把关。

(三)咨询、设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编制的资金申报报告、审计、评估等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独立性负责。

(四)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支持软件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开展项目资金的稽察核查等工作。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加强资金监管,市审计局负责加强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单位根据职能做好相关工作,与市审计局建立相关动态信息反馈与共享机制。

(五)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细则。本政策与省级及市级其他产业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享受市级重大项目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市级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本细则在合肥市范围内有效,自印发之日起30后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改完善。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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